1月9日,包括今麦郎在内的三家跨国公司因为屡次被环保部门查出有污染行为今天被环保总局通报批评。环保总局新闻发言人陶德田批评说,近年来,屡屡有一些拥有较好环保口碑,甚至是“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这是严重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1月10日《中国青年报》)。
从各国实践经验看,各跨国公司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在环保方面都是“乖孩子”,拥有良好的口碑。但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不少跨国公司到了中国执行的却是“双重标准”,在外国是保护环境的典范,在中国却嬗变为缺失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狼”了。比如,日本一家跨国公司,其在日本的八家工厂里有七家都达到了零排放,但在我国却连最基本的排放标准都没有达到。被环保部门点名批评过的跨国公司的数量,已经从一年前的八九十家增加到目前的近三百家。是谁把“今麦郎”等跨国公司变成了环境污染的“狼”?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惯坏”了这些跨国公司。外企大多是地方政府殚精竭虑招商引进的,当时地方政府在引进外企时,一般会给予诸多优惠政策。所以,面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往往有苦难言,不好意思“下手”。跨国公司增加了地方税收,解决了富余劳动力问题,拉动了地方GDP增长,对地方经济“贡献”巨大,所以,地方政府也不愿意“下手”,甚至挂牌保护。跨国公司环境违法,却无人管,无人真管,逐利的本能焉能让跨国公司不违法?
其次,是国内污染大户“带坏了”跨国公司。我们先别惊诧于污染我国环境的“外国狼”太多,其实,属于污染大户的“土生土长的狼”又知多少呢?本国企业都无视生存环境,年年月月听任烟囱滚滚冒黑烟,将大量有毒污水排放江海,长此以往,跨国公司岂能不受“熏陶”、感染?跨国公司环境违法,只不过是我国境内诸多违法企业中的一部分而已。 再者,“今麦郎们”等跨国公司在我国变成“狼”,更与我国法律不健全、制度有缺陷有关。比如,“以罚代管”现象普遍,但罚款额度有限,不但不足以威慑企业,甚至是一种助长。由此,当今一些企业“一手缴罚款、一手排污染”的现象并不鲜见。不仅如此,各级环保部门执法手段缺乏,在执法过程中,倍受地方权力的干扰和制约,面对企业环境违法,管不好、也管不了。没有法律制度缰绳的约束,跨国公司即使是一匹温顺、懂事的良马,也会脱缰。指责跨国公司行为违法的同时,更要看到我们自身的各种缺陷与漏洞。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定理论”告诉我们,“利己性”是经济人的本性,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逐利性,使它们天然渴望在环保上少投入、甚至不投入。但是,市场行为需要博弈,企业要权衡违法的成本。如果违法后面临的不是被关停或高额的处罚,“利己”的本能当然会让他们变成污染环境的“狼”,而不愿意当保护环境的“乖孩子”。 杜绝跨国公司搞双重标准,让他们自觉保护环境,不能仅靠通报批评、不能只靠舆论的力量。我们应该把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置放于整个环保整治系列中,统筹考虑,从法制、制度建设入手,改变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加强综合治理,共同治理企业污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