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谷歌)中国在刚刚审结的一场名称侵权诉讼中获胜。12月26日,北京海淀区法院针对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起诉Google中国侵犯其名称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谷歌)是一家购物类网站,主要展示IT类生产厂商及产品价格。原告称,Google在中国注册的公司名——“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谷歌中国),注册时间晚于北京谷歌,侵犯了北京谷歌的名称权。
“北京谷歌”这一公司名,是原告在2006年4月19日注册的。有意思的是,这正好是在Google发布“谷歌”中文名一个星期之后——2006 年4月12日,Google在北京正式发布了中文名“谷歌”。
北京工商局一位专家称,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注册一家公司最快只需五天时间。
Google中国对《财经》表示,他们在2006年 1 月就已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谷歌”的商标注册申请。但是,北京工商局的专家称,注册商标并不能阻止别的企业注册与之类似的企业名称。
此后,Google中国注册成立了谷歌中国,作为在华子公司的正式名称,时间是2006年11月24日。
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是,被告的成立时间是在2006年11月24日,晚于原告的2006年4月,字号相同,都是互联网企业,因而侵犯了其名称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
对此,被告Google中国辩称,谷歌中国的名称早已向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和预留,并在预留期限内办结了工商核准登记手续,原告注册时间明显晚于其核准预留时间,系恶意注册,侵犯了被告之前取得的合法权益。
北京海淀法院裁定,被告从工商局获得核发企业营业执照,自成立之日起独立享有名称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于是否会继续上诉,原告表示,还未决定下一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