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商界屡屡出现大小企业主出逃事件,不仅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在社会上引发了众多关注。
在我国当前形势下,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出现老板出逃的现象有着各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公司管理不规范、公司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抽逃资金等等问题,而且,我国法律对企业违法成本处罚明显过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市场信用体系和透明度还不高,企业和不法官员存在权钱交易的行为,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企业迟早可能遭受债务和经营风险的爆发。
笔者对企业为何出现危机不做评判,仅探讨在我国目前法律体制下企业主因无法偿还债务选择逃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增加“擅自逃跑”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负责人擅自逃跑和逃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破产法》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该法条仅仅规定了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擅自离开住所,不配合企业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对于企业负责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擅自逃离却没有相关规定。如果要防止此类事件出现,我们可以在公司法或者刑法中,对企业负责人擅自逃离公司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并对公司负责人和股东逃离后不履行清算和相关法律义务处以刑事处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除了对企业出资人逃跑行为以法律形式作出限制外,我国法律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自然人。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均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内容,如美国个人破产制度规定,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可以依法申请破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申请人可以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债务偿还完毕可以解除个人破产。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都给予相应法律保护,避免人身遭受非法侵害,而债权人的债权也得到确认和保护,从而避免了债务人出逃后,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确认的尴尬局面。因此,个人破产特设的自由财产制度和解除制度可以以鼓励和帮助破产者再生。对破产者而言,个人破产是穷途,但非末路,是一定程度上的绝境,但可以逢生。
对于企业主逃跑的现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不能随意越位也不得缺位。而我们的企业主也必须严格恪守法律的规定,守法经营;当出现危机时应积极应对,不能以逃跑的方式来增加社会的负担。事实证明,逃跑并不能逃避企业主本来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
(作者为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