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烟具商会,有一个整整3页纸的《维权公约》。
《维权公约》明确规定,违规者自愿接受商会没收模具和成品等处罚,使得会员企业的新产品得到“专利”般的保护,不再被同行无偿抄袭使用,保护了技术进步的积极性,限制了无序性竞争情报活动。
然而,在浙江,类似温州烟具商会的自律公约只是个例。众多民营企业,对“潜伏者”的防范力量微薄。
搞信息化建设“反潜伏”
“目前,我省民营企业信息建设比较落后。”浙江大学图书与信息中心社科馆馆长蔡文彬说,大多企业家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对信息化建设和保护的意识不强。于是,面临同行的“谍战”,这些企业常常束手无策。
蔡文彬是我省著名的民营企业信息化专家,对于浙江民营企业的竞争情报环境研究有着独到的见解。
通过对温州、台州两地60多家企业的实地走访、考察,蔡文彬认为,浙江绝大部分民营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滞后,尤其是一些涉及到模具、服装、玩具、食品等行业,因其竞争的核心如图纸、配方等,比较容易出现同行的模仿和抄袭,因此最容易出现被“潜伏”的情形出现。
对此,蔡文彬认为,浙江的民营企业要解决这一问题,简单通过“子承父业”、“独门秘方”等家族式管理,很难真正起到杜绝被“潜伏”的命运。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流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才可以摆脱被抄袭和模仿的命运,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在这方面,浙江有一些企业已经做得很好,如正泰、德力西等。”
重建商业伦理“反潜伏”
面对同行的“谍战”,浙商研究会执行会长杨轶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这种创新成果所能创造的超额利润维系时间大大缩短。当一种商业模式或者产品被创新时,随之相伴而来的就是同等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要解决这种不良竞争,更好的方式也许是通过商业伦理或者商业道德来约束。”杨轶清说,市场游戏规则不能得到市场经济参与各方的一致遵守,而法律保护成本又过高时,类似温州烟具商会的做法更值得提倡。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公司员工的培训成本,在人员招聘方面,往往首先考虑有经验的熟手,甚至会选择从同行中挖角。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被同行“潜伏”的几率。
而在目前杭州的餐饮、酒店等行业,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不同版本的“潜伏”事件。
如何利用法律“反潜伏”
那么,企业应该从法律角度上如何防范这种“谍战”呢?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红燕律师表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窃取商业秘密罪。当然,如果企业要给这种竞争行为定性,确实存在不小的难度。首先必须满足商业秘密的三个属性:保密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其次还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第三个就是对方必须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
另外,针对当前一些企业为了防止被“刺探军情”,往往在聘用一些关键职位的人员时,会与受聘人员签订一些协议条款,诸如“如离开本公司,N年内不得在本地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等。
对此,王红燕表示,这种行为属于竞业限制条款,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即企业必须给员工一定程度的补偿。这个补偿标准,浙江也有明文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