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之争:中法合资“婚姻”中的是是非非



  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巨子娃哈哈集团和欧洲着名的达能集团的诉讼大战已经持续了两年之久。一些欧洲媒体和企业家喜欢把它看成是检验中国投资环境和契约精神的试金石;而在很多中国人心目中,这是对外开放以来最大的一场中欧合资“国际官司”,对中国企业来说这也是一次探测西方司法公正性的标志性案例。

  虽然这场被称作“达娃之争”的诉讼大战,在中国和欧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庭已有数度交锋,达能接连37场失利,但即将到来的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SCC)这个世界知名的权威商事仲裁机构的最后裁决将会为这场纠纷划上句号。或许这场发生在中欧之间的“国际商战”,能够为双边新一轮的经贸合作带来新的启示和契机。

  娃哈哈与达能“结缘”于1996年,其合作长期以来曾被外界视为中法商业合作的典范。作为进入中国的跨国资本,达能13年间陆续投资不到14亿人民币,分回的现金红利超过40亿元之巨;娃哈哈则在中国与全球知名的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竞争中,成为市场价值最高的饮料品牌。这对“模范夫妻”为什么会反目为仇,对簿公堂?中国和西方舆论为此一直深感困惑。

  当时,达娃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了5家合资公司,共享娃哈哈品牌。达能处于控股地位,娃哈哈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娃哈哈集团旗下未划入合资范围的其他企业继续运行,并使用娃哈哈品牌。

  但撕开这桩中欧企业“婚姻”裂缝的正是合资“身份”关系和商标归属权。

  2006年4月,达能突然指称合作伙伴娃哈哈“违约侵权”,“私自发展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竞争”,“滥用娃哈哈商标”,并要求娃哈哈以净资产40亿元的价格把非合资公司51%的股份转让给自己。而当时这些非合资企业资产已达56亿元人民币,年利润10.4亿元。娃哈哈拒绝了达能的要求,认为这是“一种低价强买,掠夺娃哈哈利益的行为”,希望达能尊重事实与法律。

  由于达娃双方互不让步,争议不断升级,最终演变成了全球范围的法律“诉讼大战”。双方都不敢掉以轻心,分别组织了庞大的律师阵容,剑拔弩张。

  依照合资合同的约定,SCC是双方发生争端时进行仲裁的机构。2007年5月,达能向SCC提出多项仲裁申请,起诉娃哈哈从事同业竞争、欺诈达能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赔偿请求高达8.9亿欧元。

  根据双方的合资合同,娃哈哈承诺“将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而达能则承诺“不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正是这两个条款,引起了当前的这场轩然大波。

  从中国多家法院已开庭的控辩情况看,达能起诉娃哈哈的核心理由是:娃哈哈存在与合资公司同业竞争的违约行为。娃哈哈反驳说,其投资合资公司的投资公司,本身都没有生产经营业务,而“非合资公司是为合资公司代加工而设立的,是达能倡议并完全知晓和认可的,都不与合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达娃“联姻”当初,娃哈哈集团旗下有10家子公司,达能只选了其中4家合资,而把不被看好的6家公司划在合资公司之外,并以合资公司的名义与这6家公司签订了代加工协议。这样,“合资伊始,其实已形成合资、非合资公司并存的客观局面。”熟悉此案的执业律师叶志坚表示。

  有关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后期正是中国饮料行业发展迅速的阶段,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兼任合资公司董事长的宗庆后希望快速投入新产品、扩张规模。但达能方面并不愿继续投资,当时达能亚太区负责人直言“我们经不起产品的失败”。而面对产能缺口,达能要求娃哈哈寻找代加工厂并认可娃哈哈设立非合资公司为合资公司代加工。

  事实上,双方纠纷发生之前,包括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在内所有的娃哈哈产品都通过一家合资公司统一对外销售,所有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上都如实披露,并由达能指定的普华永道进行审计,达能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叶律师表示,“达能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说过一个不字,说明合约是被严格遵守的。”

  国内经济界人士分析说,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实际上分摊了合资公司的销售费用、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作为合资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达能也从中受益。

  而合资公司对外公布的材料显示:合资公司要比那些非合资公司发展得更快,到2006年达到了39家,而且全年满负荷开工生产。在中方管理下,合资公司每年都超额完成董事会的指标。每个合资项目的年投资回报率都在40%左右。这是足以令同行称羡的“成绩单”了。

  “违反合同的不是娃哈哈,恰恰是达能自己。”娃哈哈这样认为。2000年初,达能发起了一场“收购大战”,收购了娃哈哈当时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长期担任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的秦鹏亲自出任乐百氏总裁, 坐镇指挥,分割市场。此后,达能又先后收购了益力、汇源等饮料企业,娃哈哈为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是“达娃之争”的另一个焦点。

  达能曾坚称“娃哈哈”商标属于合资公司,因而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构成“侵权”。

  娃哈哈集团并不认同,强调自己是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是合法的。

  达娃“联姻”之初,娃哈哈与合资公司签署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协议,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但当时国家商标局未予批准。“这实际上宣告转让合同已经终止,娃哈哈商标仍归娃哈哈集团所有”。叶律师说。

  后来,双方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在《许可合同》及后来的《第一号修订协议》中,都明确约定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有权使用“娃哈哈”商标。

  “非合资公司为合资公司代加工,是达能所知道和认可的。既然是代加工,非合资公司怎么可能使用与合资公司不同的商标呢?”叶律师指出。

  为了确认“娃哈哈”商标的归属,纠纷发生后不久,娃哈哈就依照《商标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达娃《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这一裁决随后也得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

  在合资企业经营处于高盈利的状况下,达能为什么要“自燃战火”?达能的解释是为了“契约精神”,而娃哈哈认为,达能是为争夺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夺取娃哈哈那些已经度过了市场培育期、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非合资公司的丰厚利益。

  尽管在达娃合资之初即约定经营管理权归中方,5家合资公司董事会均任命宗庆后为董事长,但达能从一开始就提出“任何一个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开支项目都需备一份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董事会批准。”这在瞬息万变的中国饮料市场上显然不可行。后来,达能的董事们虽然对娃哈哈方面出色的经营业绩赞赏有加,但还不时劝说宗庆后尽早退休,交出经营指挥棒。

  据揭秘“达娃之争”内幕的《生死之战》一书披露,达能后来采取一系列收购,对娃哈哈实行“围剿”。从2000年起,达能陆续收购了乐百氏、梅林正广和、光明、汇源等多家企业的股权,尤其是乐百氏是当时仅次于娃哈哈的、中国第二大饮料企业,企图以“乐”制“娃”。然而,由于乐百氏连年亏损,而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迅猛发展,利润丰厚,达能试图通过低价吞并非合资公司来弥补其在中国其他投资的损失。媒体形容达能引爆“达娃之争”,其背后真实意图是“经营权争夺战”和“利益争夺战”。

  从2007年5月达能启动法律程序到娃哈哈发动反攻,双方在全球范围内已进行了数十起“诉讼战”。截至2009年5月,达能不仅在中国起诉宗庆后及非合资公司的一系列案件均告败诉,而且达能的董事们被多家法院认定为违反董事“竞业禁止”,甚至包括从美国、意大利、法国到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诉讼也被也一一驳回。目前,双方在中国境内外诉讼仲的总比分为37:0,娃哈哈全胜。

  其中,美国案和BVI案格外引人关注,是达能在与纠纷毫无关系的美国加州、BVI对宗庆后的家人以及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提起的诉讼。后经审理,BVI的法庭认定是“一起不可诉案件”,达能律师存在严重的误导行为,撤销了此前颁布的冻结令和接管令。而美国法院明确指出,达娃纠纷与加州没有关联,加州法院拒绝受理这一案件。

  在法律诉讼不利的情况下,达能高层多次表态,希望和谈。2007年12月到2008年4月,双方一度和谈。达能最先希望以500亿人民币将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份售予娃哈哈,后来降到200亿以内,仍然未果。达能前后的心理和气数变化可见一斑。有媒体称“达能在为自己找退路,但它显然已经激怒了娃哈哈。” 而对于达能低价买、高价卖的态度,娃哈哈直言其是“双重标准”。

  在此期间,被攻击“不讲契约精神”的娃哈哈还在按合约规定把“大战” 爆发后2006年达能的红利数亿人民币支付给达能,并且每年都催促达能尽快签署分红决议。这恐怕也是国际商战中非常罕见的现象。

  达娃之争不是民族的问题,而是是非问题。对于“达娃之争”谁胜谁负,中国律师界的态度趋向理性和平静。他们透露,依照合资合同,双方的争端适用中国法律。根据国际法上的既判力和国际礼让原则,已有的判决结果将纳入瑞典仲裁院的参考范围内,尊重在先的判决。相信随着SCC的公正裁决,“达娃之争”终将还原事实真相,彰显公理正义。

  “达能可以告别娃哈哈,但不希望它告别中国。”这是中国企业家对这场牵动全球舆论的国际商战的一种看法。可以预料,在中欧经贸合作与交流日趋升温的大背景下,“达娃之争”的判决不会影响跨国公司挺进中国市场寻找商机的步伐。中国企业也无法拒绝外来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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