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被判罚内幕交易是个错误
光大“乌龙指事件”第二季
光大“乌龙指事件”再次有了新进展。杨剑波上诉证监会已立案,而上交所和中金所则回应称杨剑波的说法中有诸多不实之处。在杨看来,错单出自于风控以及内控的漏洞,而错单后立刻进行对冲交易属于正常做法。同时,杨直指,由于证监会的一些处理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其维权的权利。事件的原形随着时间的推进逐渐浮出水面,不论最终如何定论,这次的事件都足以让业界思考:当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时,监管层及机构,到底该如何应对。
2月18日,申城冷风过境,细雨濛濛。下午15点整,一条短信跳出手机:“不好意思,有些事情耽搁了,我可能要晚20分钟到,请等一下。”认真、礼貌、有规矩,这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原总经理杨剑波给笔者的第一印象。
15时40分刚过,杨剑波姗姗来迟。没有想象中的疲惫和沧桑,他看起来还不错。原来,这一天正是他接到通知缴费,上诉证监会一案正式立案的日子。
话匣打开,一杯绿茶青烟袅袅,杨剑波开始与笔者道来“那些天”发生的事。
不满内幕交易判定
“我无法认同自己是犯了‘内幕交易’。”杨剑波坦言,错单出自风控和内控漏洞,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需要深刻反省。
“我从没想过会受到这样的处罚。”如今,杨剑波的微信状态已改为“金融学教授”。但显然,他还对过去每天手握亿元资金,带领手下精兵强将,厮杀在交易市场的日子颇为怀念。作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曼彻斯特大学金融学博士,2005年杨剑波曾是国内首批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第一批交易所权证创设的人员,并负责搭建光大证券的备兑权证系统开发以及股本类衍生品业务平台。2006年以后,他开始着手光大证券结构性产品,并负责相关业务的开展,直至最终升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然而,证监会的判定令他的人生发生了巨大改变,如今才36岁的杨剑波无法释怀。
2013年11月14日晚,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布“8·16乌龙指事件”违法行为已调查、审理终结。作为事件“主角”之一,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他被处以罚款60万元,同时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给他的判定是:“内幕交易”。
简单概述“8·16”光大乌龙指事件,是一个因技术错误,2秒之内花光70亿元钱的悲催事故。但这个“事故”,最终演变成一场“犯罪”。
为弥补BUG造成的错单,光大证券先于披露信息,第一时间借用股指期货和ETF做了一系列对冲交易。这个行为令市场愤怒,进而让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了证监会“史上最严”的“顶格”行政处罚。
“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证监会如此认定。
“我无法认同自己是犯了‘内幕交易’。”杨剑波向笔者坦言,错单出自风控和内控漏洞,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需要深刻反省。但他认为,此案被判罚内幕交易是个错误。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只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方才构成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基于此,杨剑波对证监会的判定给出三点质疑:一,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并不属于内幕信息,而证监会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在对冲行为发生后才做出的,违反处罚法定和公开原则;二,公开认定存在错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被媒体广泛报道,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三,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内幕知情人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也不存在谋利的主观目的。
不后悔做对冲交易
“如果你现在再问我,我当天依然会选择做对冲。”
在杨剑波看来,“8·16”当天,他只是做了自己该做的事。
“我觉得,我做了一个部门总经理职位上所有应该做的事情。当时我首先向公司汇报情况,不能越级处理。同时,证监会、中金所、交易所都来问询,我也一一如实汇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我第一时间做了对冲,并且处理得还算不错。”
“如果你现在再问我,我当天依然会选择做对冲。”
杨向笔者举例了若不及时做对冲可能会产生的后果。“首先,不及时做对冲,公司的现金流无法支撑上午的错误交易,很有可能就会令公司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光大一旦破产将会对股市、对大批公司股民造成巨大影响。其次,光大还是一家国企,如果亏损破产,还有可能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甚至渎职罪。这样的后果更为严重。”
“从可行性来看,等到公告发出后再对冲也不现实,头寸都变了,根本无法对冲。”
“如果光大证券在第一时间先公布错单及对冲信息,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市场波动。”杨剑波提出了关键的一点。“很容易想象,如果我们告知市场我的头寸状况以及接下来要做的对冲动作或市场指导这是一个风险中性的自营部门出了异常、大额头寸,很有可能会引导大量机构和投资者在期指市场上抢先或尽快建立空头,以投机获利,如此势必将造成市场更强大的异动。”
因此,杨剑波认为,从他的立场和职责来看,除了向管理层、监管层汇报,第一时间组织手下对冲非正常头寸外完全合理。
“如果做对冲是错,不做对冲也错,那我不知道该怎么做了。”杨剑波说,“错误发生并不在我,但错误出现后,我锁定交易,控制亏损,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我尽了责任和义务,但最终却受到了不恰当的处罚。”
2013年9月19日,震惊全球金融圈“伦敦鲸”一案,摩根大通投资办公室一交易员持有大量企业债合约,交易和持仓量极大,以一人之力撬动规模高达数万亿美元的债券市场,操作行为严重扭曲了债券市场的价格。被市场发现后才被迫公开其交易相关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摩根大通追究的责任主要在于内控失职,而非“内幕交易”。
类似的还有2008年法兴银行交易员动用500亿欧元违规交易欧洲股指期货的事件,事后法兴集团用了两天时间核查事实、确认头寸,并在告知法国央行行长、审计委员会和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的情况下,用了3天时间对相关头寸进行紧急平仓,然后才宣布停牌并公布事实和损失情况。
从国际上类似案件的处理来看,在发生错单后的对冲交易是正常做法。供职于国际投行的银行家、交易员均表示,此类做法在海外一般不会被定性为内幕交易。新浪视频新闻在华尔街所做的调研也显示,在海外成熟市场,专业机构和投资人一边倒判断光大证券不应受到目前的惩罚。
杨剑波表示,光大证券此次所出现的程序错误,未来势必还将出现在其他机构上。“运营风险、前中后台不协调等问题,所有转型中的券商、基金都有可能遇到。假如今后都只能先公告后对冲,那么业务根本无法展开。这样对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创新工具的发展和普及是极为不利的。”
监管层公布信息存偏差?
杨剑波认为,证监会的处理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其维权的正当权利。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并非在主观意志上有犯错意图,应有申辩、解释的机会。
“其实,我曾听中金所的人说,当时认定我所做的平仓交易只是定性为正常的对冲交易,而非内幕交易。另外我也曾听说,对于‘8·16’事件最终定性为内幕交易,证监会内部也曾有很大的不同的声音。”
也正因此,虽然期间多次有专家质疑该案涉嫌内幕交易,但杨剑波始终认为监管层不会如此判定。
犹记得在“乌龙指”发生后的第14天,也就是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雷厉风行地做出了该案的判定,并将其以头条形式悬挂于官网之上。在这份文件里,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与此同时,决定对光大证券和杨剑波在内的4位相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市场禁入等措施。
“实际上,这份文件仅是一份‘预处罚方案’,我可以走一个申辩和听证的流程,来修正处罚方案。但证监会在预处罚阶段,就已经把方案高调公开出去,造成了一个既定事实的影响,进而使得这个方案失去了退路的余地。”
除此之外,杨剑波表示,在事发后,证监会还公布了一个错误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舆论风向对光大的指责。
“证监局最初给出的调查文件里,把我们的下午对冲的交易推算为盈利8000多万元,根本就是错误的。”据8月30日证监会文件显示,光大证券“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6240张,获利7414万元;同时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2.63亿份、50ETF基金6.89亿份,规避损失1307万元。以上两项交易获利和避损合计8721万元”。
实际上,杨剑波对笔者表示,证监会表述有误,并非盈利,而应是减亏。“实际我们最终统计下来,公司当日对冲交易盯市损失约1.94亿元。”
综上,杨剑波认为,证监会的处理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其维权的正当权利。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并非在主观意志上有犯错意图,应有申辩、解释的机会。
“预处罚通知告知我,需在9月6日前提交陈述材料和听证申请。但就在后一个周一,也就是9月2日下午,公司管理层就跟我谈话,建议我不要去听证,同时也不让我接受媒体采访。还告诉我说这样对我更加有利。”
听从公司的安排,杨剑波放弃了听证机会,结果十分后悔。他向笔者解释道:“首先,听证必须是公开进行的。其次,参与听证的双方都必须陈述理由和证据。也就是说,证监会必须要当众给出处罚我的依据和证据,同时这些内容都必须白纸黑字留下供证。但至今,证监会对于给予我们的处罚,始终没有拿出一个强有力的错误事实或证据。”
11月14日正式的处罚结果宣布,内容和预处罚如出一辙。杨剑波仍有复议机会,彼时他仍然寄望于公司能够主动保护员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然而,他没有等来,对此,光大表示不再做出新回应。
杨剑波称,当得知他想要寻求进一步的司法救济时,公司选择孤立他,告诫相关受处罚的人不要和他接触,“当时公司管理层很明确地说,对于受处罚者,公司复议他们就复议,公司不复议他们就不复议。”最终,几位当事人都由于各种原因放弃了复议。
所涉多方公开回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尚未收到杨剑波起诉证监会的立案应诉通知书。
2月 19日晚间19时31分,对于杨剑波上诉事件始终未发声的上交所终于按捺不住,在其官微“上交所发布”中做出了公开声明。
“已注意到近日媒体对杨剑波有关‘8·16’事件陈述的报道。杨剑波关于本所的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
不过,上交所暂时未对微博中涉及到的“诸多不实之处”给予进一步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仅是表示,将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按有关要求,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提交事实和证据材料。
就在同一天晚上,中金所有关部门负责人也通过新华社记者回应称,“已经关注到近日一些媒体的报道和讨论,也注意到有关当事人关于中金所的说法存在曲解和不实。”中金所表示,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和自律监管者,“8·16”当天发现个别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出现较大变化,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催促提供交易策略说明,提醒遵守交易规则,属于正当履行监管职责。中金所当天也对其他交易量较大的会员和客户进行了监管提醒。
笔者致电中金所媒介人员,对方表示目前中金所对外声明以新华社内容为准,没有更详细说明。上交所办公室人员也对笔者表示,目前没有进一步说法,以微博为准。
对于“不实”说法,杨剑波指出,将等待上交所披露相关内容后再做回应,而中金所的表述间接“证明”了交易是在“热线”下发生的。他乐于见到监管方面“现身”,将有利于澄清“8·16”乌龙指当时的事实经过。
为了更好地与市场交流。杨剑波2月20日凌晨也开通了新浪微博“杨剑波微博”,并表示该平台将用于发布相关信息、辟谣、以及和分享心得体会。杨剑波对笔者表示,将继续利用网络平台对外交流。
对于杨剑波提起诉讼一事,社会各界更关注身为“被告”的证监会的反应。2月2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尚未收到杨剑波起诉证监会的立案应诉通知书,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将按照法律提供材料,反映立场。
作为杨剑波的老东家,光大证券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健也对笔者表示,目前公司对杨剑波起诉事件的反馈没有新内容。“没有更多信息可以分享。这是公司层面的决定,请理解。”
判决结果或难更改
在杨剑波和李江看来,该案对国内资本市场法制完善极具意义。
目前,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杨剑波代理律师李江对笔者表示,按流程,立案后5日内,法院将原告诉讼材料送达被告证监会,证监会将在收到材料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上诉。
李江曾是2000年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一案的代理律师,因此,这并非其第一次PK证监会。他对笔者表示,该案的重点在于对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界定。民告官不会成为该案的难点。
在杨剑波和李江看来,该案对国内资本市场法制完善极具意义。“我觉得本案的价值是,在中国资本市场发育和行政监管的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在法律法规和制度上需要澄清的问题。对于某些问题的界限,尺度,认定如何理解。应该建立一个全市场都共知,都明确的规则。我们觉得该案的最终目的,是明晰法律的界定。”李江对笔者表示。
不过,不少法律界人士并不看好此案的审理结果,认为杨剑波对证监会的诉讼难以改变之前的处罚。
“监管部门的默示和杨剑波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不是一回事。”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也表示,即便监管部门有过错,和杨剑波的操作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以此为依据很难推翻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代理“光大乌龙指”投资者维权案件的金融律师林嵘认为,内幕交易的相对方是公众而非监管部门,在光大证券进行对冲交易之前并没有向公众公告股价异动原因,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因此,证监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问题。
面对本案,代理律师李江目前也保持谨慎且客观的态度。他称目前不能对该案作定论。“由于证监会方面目前仍没有对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我们希望在全面了解该案,了解双方陈述意见、物件、资料后,对该案进行合理、公正的维权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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