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岛与上海上岛本是同根生
上岛咖啡于1968年创建于台湾,以经营各国高品质咖啡而著称于世。1997年,台湾上岛(UBC COFFEE)创始人陈文敏先生联合他人进入大陆发展咖啡事业。1998年陈文敏与游昌胜等8位股东共同注册成立了“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文敏任总经理,游昌胜任董事长。2000年4月14日,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南上岛),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了“上岛”注册商标使用权,注册号是第1385773号,核定的服务项目为42类,包括食俗旅馆、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野营服务(住所)和汽车旅馆。
为迅速发展全国市场,海南上岛董事会决定由公司八大股东分别经营全国八个区块,在和海南总公司签定商标使用合用后,八个股东各自经营由抓阄决定的经营区域。陈文敏抓到了浙江片(包括浙江、江西、安徽、陕西和内蒙古)。于是,2001年1月,陈文敏在杭州注册成立了杭州上岛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上岛),从事上岛咖啡的连锁特许工作。
而2000年6月海南上岛又在上海注册了上海上岛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岛),投资人、所有人、经营业务、品牌等与海南上岛一样。2001年7月,海南上岛公司撤消。2002年5月30日,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海南上岛将“上岛”注册商标转让给上海上岛。
矛盾终于在2002年激发。2月,上海上岛向杭州工商局举报,以冒名生产咖啡豆为由,诉杭州上岛侵犯其商标权,后又向浙江省内多家上岛咖啡店发难,认为均属非法。杭州12家、省内100多家以“上岛”命名的咖啡西餐馆均受牵连。
2003年11月27日,上海上岛把杭州上岛告上公堂,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富阳富春街道上岛咖啡厅的业主季红波。意味着此事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原告上海上岛方称:两被告在杭州擅自使用“上岛咖啡”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拆除店前的“上岛咖啡”店牌,并赔偿50万元。
而杭州上岛的代理人称:杭州上岛在2001年1月1日就与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上岛”商标转让协议,因此,他们并没有侵权。为此,杭州上岛出具了加盖双方公章的特许合同为证。
对此,上海上岛则认为,杭州上岛公司是2001年1月20日才成立的,它于2001年1月1日就与海南方面签订了转让协议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因为企业成立前是不可能有公章的,杭州上岛有伪造公章的嫌疑,因而杭州上岛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海南公司将“上岛”的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了杭州上岛。
加盟费成为冲突点
接着,去年12月,杭州上岛也将上海上岛告上法庭,他们称:上海“上岛”商标所有权的取得本身就不合法,不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因为“上岛”商标本身是图案,属于艺术品,其著作权属于台湾人陈文敏。而上海上岛在没有取得陈文敏先生的授权情况下,注册“上岛”咖啡商标,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而且,上海上岛直接侵犯了陈文敏的著作权。
显然,著作权案只是杭州上岛为扭转不利形势而进行反击的一种手段。
同时,杭州上岛还在自办网站上载了特许合同及补充合同,上载了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印文检验鉴定书,以此证明其特许合同是真的,并做出了“上岛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声明。
但另一方面,早在去年9月份,杭州的一些上岛咖啡连锁店就相继改为“两岸咖啡”,杭州庆春路上的上岛银江店、黄龙洞的上岛黄龙店及北山路上的上岛流霞店近期已悉数变脸,统统改成了“两岸咖啡”。而“两岸咖啡”背后的两岸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上岛本就是系出同门。
而11月,由上海上岛直接授权的杭州上岛咖啡锦波店已经悄然开业。这是否意味着杭州上岛已没有把握赢得这场官司?
焦点问题集中到杭州上岛与海南上岛签署的合同上来,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如果有效,则显然受法律保护,杭州上岛可以使用上岛商标。如果无效,则杭州上岛在法律上存在有侵权行为。
在杭州上岛有可能处于下风的这场官司来看,以季红波为代表的广大浙江上岛加盟店则极有可能成为这次事件的大受害者,他们都是直接从杭州上岛处特许获得经营权,一旦杭州上岛败诉,他们都面临着抉择,要么,向上海上岛交纳加盟费用,接受上海上岛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要么,另起炉灶,改换品牌,重新装修,但这样就意味着要放弃“上岛”品牌在当地市场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影响;而且,还得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虽然很多上岛咖啡现已经改为“两岸”咖啡进行经营,但对顾客群体毕竟已经造成了一定影响,改版后的“两岸”与“上岛”在口味、价格、服务等还能一致吗?而且,咖啡西餐业本身是极注重文化氛围的,“两岸”与“上岛”的文化是否有冲突目前还很难说。
前车之鉴:细节不可忽视
据悉,陈文敏一直擅长经营,但后来因欠别人钱,便将海南上岛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因而退出了海南上岛。一心发展杭州上岛的业务,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光浙江,就已发展上岛连锁加盟店100多家。这些加盟店每年需向杭州上岛交纳4~6万的加盟费用,正是这笔诱人的加盟费,成为杭州上岛与上海上岛的利益冲突点。
从本次事件折射出,国内在连锁特许过程中的很多不规范现象,有些现在看来是一些小事情,但可能会为日后经营带来隐患,成为日后重大事件的导火索。加盟商在加入连锁特许系统时一定要注重细节,不能掉以轻心。
目前,国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厂家直接特许给终端加盟商,一种是厂家先授权给中间商,再由中间方特许发展终端加盟商。所以,有意从事特许经营的商家,必须注意理清楚其中几层基本关系,并注重其中的每一个细节。
一、特许总部与特许中间商的关系
从事件来看,杭州上岛方只是海南上岛(后来的上海上岛)的特许中间商,海南上岛作为特许总部,即商标的所有人。杭州上岛只有商标的使用权,而使用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得由双方的合同决定,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受法律保护。陈文敏是原海南上岛的股东,正因为这种特殊关系,也许使得当时海南上岛和杭州上岛的合同存在诸多不完整性,因而导致了后来事件的发生。
当特许总部涉及产权交易、商标转让等时候,往往是事故高发的时段,特许中间商尤其要注意用合同来保护自己。
二、终端商与特许中间商、特许总部的关系
终端加盟商不管是和特许总部直接加盟,还是通过中间商加盟特许体系,在选择品牌加盟时,都必须要注意几点
1)所加盟的品牌的商标的真伪及合法性。
2)商标的所有者是谁,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3)上级特许者如果是中间商,则要求其出示其与特许总部的合同,审视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及其合同约定的权限等,中间商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价格等体系是否和总部一致;如果是厂商,则要关注其是否具有特许资格,是否拥有合法的商标、债权状况等。
4)自己的上级管理者是谁,是接受总部的统一管理还是又中间商的管理,货品配送是源自总部还是中间商等。
5)如果是通过中间商加盟,则要特别注意特许中间商是否具备实力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本次事件还没有最终结束,在事情没出最后结论之前,广大已经加盟杭州上岛咖啡的加盟商们,则显然只能在忐忑不安中等候和维系着他们的经营,品尝着优质的上岛咖啡苦涩的另一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