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本理念
本加盟店是依协业与分业的原则,运用近代小型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为基本理念。
第二条 目的
本规章是为指导XX加盟店组织活动,规定加盟店本部(以下简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 组织
在XX企业公司内设置“XX加盟店本部”,并可设各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的发展。
(一) 本部 本部要主持制订加盟店组织维持发展的营运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二) 加盟店 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店,可在(“XX”商号所确保的)一定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经营的权利,但需要在所定的整个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三) 委员会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的委员构成,并遵从另行规定的委员会规则。第四条 加盟资格
加盟店的加入资格如下:
(一) 不得与已加盟的主要商店的会员恶性竞争。 基准在XX m以上离间距离(或在人口每X万人范围内设一店铺)为原则,至于有无竞争关系,则由本部认定。 (二) 要具有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 经营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规定:面积XX 平方米以上,每月营业额XX万元以上。 (三) 不得加入与本部有实质上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四) 加盟者本身要选择胜任的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五) 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及完全援助体制。 (六) 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七) 经常要坚持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主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第五条 加盟条件
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
(一) 使用“XX”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所规定的招牌和标志; (二) 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XX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三) 要接受本部所定的教育研修计划; (四) 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第六条 基本特权
加盟店在遵守本规章各条款时,即赋予如下的基本特权:
(一) 使用“XX”商号的商标经营店铺和做广告宣传活动; (二) 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三) 实行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四) 接受经遴选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货手册; (五) 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销及其他的共同活动; (六) 接受有关店铺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并接受经营计划的策定及直到; (七) 参加本部的教育训练和接受必要的情报。第七条 确保加盟店的利益
为增进加盟店业绩及确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序化的独有销售技术。
第八条 商品计划
为确保前条的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并指导实施:
商品构成计划、商品陈列计划、毛利计划、销售促进计划、广告宣传计划、进货补给计划、其他关于店铺管理的计划。第九条 商品供给
商品供给方法规定如下:
(一) 在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x%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 (二) 商品的供给,原则上由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送。第十条 有关商品构成计划内容如下,并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
(一) 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
(二) 加盟店囤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第十一条 支付货款
每月1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次月5日以前汇送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将即期支票寄至本部。
第十二条 退货的处理
由本部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情况时,可换现品:
(一) 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二) 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准用第(一)项之规定; (三) 前项退货商品贷款的支付,应依前条所定,每月结算。第十三条 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依下列方法分担:
(一) 会费每月XX元; (二) 每月向本部交进货金额的x%。第十四条 特定费用的分担
除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下列特定费用:
(一) 共同广告经费; (二) 共同特卖经费; (三) 各项活动经费; (四) 调查、教育经费; (五) 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 (六) 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第十五条 机密的保守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一) 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二) 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是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实绩的具体内容; (三) 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第十六条 禁止事项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从本部进货,提供给非加盟店; (二) 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三) 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四) 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给他人。第十七条 纠正劝告
加盟店不履行本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及违反前条所定禁止事项,本部可以提出对该加盟店的纠正劝告。
第十八条 契约解除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约:
(一) 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纠正劝告时; (二) 加盟店的经营恶化,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