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发给私营企业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就算取得了企业资格,具有合法经营地位,开始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承担相应的义务。按营业执照核定的项目经营,即是依法经营,如果不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项目经营,即是违法经营,因此,营业执照成为识别私营企业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的标志。
国家规定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四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后两种营业执照是核发给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的,私营企业与外商或港、澳、台胞合资、合作经营,也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国内投资开办的私营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如有取责任公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营业执照》。
无论以上四种营业执照的那一处都有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应悬挂在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或办事住所,每个企业只发一个正本;副本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可以发给若干个副本,但也不宜太多。副本便于携带,联系业务时使用。
国家对私营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依据营业执照核定的内容。营业执照规定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在私营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依照登记内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权益受国家保护,否则,将受到处罚。
国家对私营企业监督管理,也是立足于宏观调控,微观放开,充分考虑了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在核定经营范围、方式上比较宽泛。但在营业执照管理上,又是比较严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的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都是违法的,将受到必要的处罚。另外,除发照机关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复制、颁发、收缴、扣缴、毁坏、涂改、吊销营业执照。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其次,私营业如果丢失营业执照,应公开声明丢失营业执照作废,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