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开出的投资回报诱人,3个月期的借款回报率为50%~80%,甚至百分之百。以借100万元为例,3个月后她需要支付放贷人的利息在50万元至100万元。
4月16日,曾轰动全国的“东阳富姐”吴英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拉开审判帷幕。
9:30,吴英被三名法警带到被告席。在看守所关押了26个月,出现在公众面前的吴英,瘦了很多,头发也留长了。
这次庭审中,吴英被检方指控涉嫌集资诈骗3.89855亿元。接受法庭询问时,吴英没有否认这个数字,但指出不是诈骗,甚至不愿意承认是民间借贷,而仅仅是借贷。
站在被告席的吴英多次用较为高调的语气重复,“如果不被抓起来,公司继续经营下去,还是能够赚钱的,欠的钱肯定能还上”。
历史没有假设,吴英的个人财富故事也不例外。此时,等待她的是“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指控。
我国刑法194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庭审前的简短采访中,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表示,他们仍将为吴英做无罪辩护。
一个不利的案例为,2008年3月21日,浙江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案终审判决,浙江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判决。杜益敏的罪名也同样是集资诈骗,涉及数额比吴英案多,为7.06亿元。
“亿万女富豪”的高利借贷
从出名到身陷囹圄,28岁的吴英演绎了一个短期的财富传奇故事。
1981年,吴英出生在东阳市余店村,1999年从东阳技校辍学从商。吴英父亲吴永正开庭前告诉CNB记者,他介绍吴英到美容院工作,“聪明,能吃苦,作为父亲我服她”。
“没有毕业就出来工作,刚开始学习美容。一年后,在东阳十字街开美容院,接着又开了KTV和千足堂。”昨日的庭审中,吴英如是讲述自己的发家经历。
这些项目赚了多少钱?面对公诉人的询问,吴英闪烁其词,“我觉得还是赚了钱的”。在公诉人接连的询问下,吴英称,没有1万元那么少,也没有1亿元那么多,赚了千把万元。并进一步解释,1000多万元多为固定资产。
2006年,吴英开始在媒体上频频露脸。2006年8月10日到10月12日,吴英在东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本色商贸、本色车业等12家实业公司。东阳的黄金地段上,一度遍布本色集团投资的产业。
而如此大手笔举动竟然没有一分钱的银行贷款,吴英也逐渐享有了“亿万女富豪”的光环。关于吴英的发家史,此前媒体报道中流传有几个版本:向老板融资、军阀遗产、洗黑钱等。
在昨日的庭审中,对公诉人就她发家史的多次询问,吴英略显不耐烦,几度反问公诉人。但是她承认,2006年成立8家公司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或1亿元都是借来的。
起诉书显示,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
不到两年的时间,吴英总共集资11亿余元。起诉书中罗列了吴英11笔诈骗的金额、对象和发生时间,这些证据共涉及公安卷158册、价格鉴定卷5册、法院卷1册,以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等。
吴英在法庭上交代,2005年左右,她开始涉足高利贷业务,“没写多少利息”,第一个放贷人是毛夏娣。起诉书显示,2005年5月,吴英以集资为名从毛夏娣处非法集资762.5万元。
对于这些借款,吴英开出的投资回报诱人,3个月期的借款回报率为50%~80%,甚至百分之百。以借100万元为例,3个月后她需要支付放贷人的利息在50万元至100万元间。而央行的基本贷款年利率一般在5%~6%之间,吴英的出价是央行基本利率的50到100倍。
而放贷人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还会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程度,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操作方式。例如,借款100万,借期3个月、5分利的话,借条中将写明“借款”115万元;如果借款人信誉不佳,则采取“押死”方式,即在借条中写明150万元,若其正常还款,放贷人会将多写的35万元退还。
放贷人通常会从自己的家人、亲戚、同事、战友等熟人开始集资,早期借钱给吴英的人也因此发了一笔横财。
这样看似“双赢”的局面因放贷人杨志昂而打破。杨志昂的职业身份是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从2006年1月到11月间,吴英从杨志昂处吸收7笔存款共3130万元。而导致吴英“亿万女富豪”光环消失的,恰是因为她和杨志昂之间的借贷纠纷。
吴英在法庭上表示,从2006年12月21日起8天内,她被杨志昂等4人骗至温州等地,并被迫签署大量空白文件,4人拿走数百万现金及支票。
“杨志昂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我信以为真,希望通过这笔业务来弥补以前的亏损,但到温州才发现,原来是个骗局。”吴英在法庭上回答询问时表示。
2006年底,吴英的资金链随时都可能出现断裂,她只能借贷还息,但窟窿越来越大,最终东窗事发。2007年2月,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英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逮捕,此后一直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直至昨天开庭出现在大众面前。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为何要借贷这个问题,吴英试图表现出一种无奈。她说,做生意缺钱,银行又不肯贷款,只好私下借贷了,他们那边都是这样操作的。
7名资金掮客
经过一天的审理,以吴英为首、林卫平等7人为“一级代理”的集资模式逐渐清晰。
7名资金掮客分别是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通过逐级的再借贷,又有100多人的“下下线”被卷入吴英案中,形成一个类传销的金字塔集资模型。
CBN记者在法庭注意到,约有160册案件材料堆在公诉人案前。随后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等方式,列举吴英涉及的每一笔借资金的来龙去脉。
在上述集资模式中,林卫平是吴英案中关键人物。林卫平原为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因在义乌开有小山宾馆,人又称“林老板”。
2006年3月,经骆华梅和杨军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首笔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
起诉书显示,林卫平放贷给吴英共计4.7亿元。林卫平的资金来源亦是通过非法吸存方式取得。据检方指控,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林卫平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吴延飞、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15万元。
作为“一级代理”,林卫平的借贷目标首先锁定在亲友同事之间。比如说,林卫平在义乌市文化局的同事,或是亲戚和战友。此外,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一群从事“资金生意者”,他们在林卫平背后展开一张巨大而隐秘的资金网。
林卫平赚的就是利息的差额。比如,以3分利息从民间借得,转手以6分利借给吴英。截至案发,林卫平归还本金41147万余元,支付利息7000余万元,尚欠本金45367万余元。
除林卫平外,另一个重要角色为义乌市创世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卫陵。据检方指控,2005年9月至2007年2月,杨卫陵向刘晓龙等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67万元,吴英又从杨卫陵处非法集资9600万元。
作为吴英案中的关键人物,“林老板”也是7名被告人中非法集资犯罪特征最为明显的。2009年1月19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老板”为获刑最重者,法院判决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获刑相对较轻的是徐玉兰和骆华梅。法院判定,徐玉兰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骆华梅犯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一审判决书中阐述,“各被告人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吸纳资金,同时对朋友介绍的人的资金不排斥,实际上是向亲戚、朋友、同事或通过亲戚朋友等人介绍等方式来吸收资金,亲友将钱借给各被告人也是经济利益作纽带,且公众也包括亲友、同事等。”
一审判决后,7人均表示不服。5人提起上诉,2人采取申诉。4月1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判决。
为了公司,还是个人挥霍?
继检方指控的涉嫌集资诈骗3.89855亿元外,吴英在法庭上承认借款5亿至6亿元。
这些钱到哪里去了,成为昨日庭审中的焦点。巨额资金的流向将确定吴英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而这又将决定这个1981年出生的女富豪面临何等刑罚。
此前的4月2日,辩护律师杨照东、张雁峰起草的“司法鉴定申请书”已经提请至最高人民法院。两名律师要求“对吴英借款的金额、去向,吴英及本色集团资产价值等进行司法鉴定”。
尤其是“吴英借款的资金流向”一项,即哪些钱用于公司经营、哪些钱用于还款、哪些钱用于个人挥霍,这些用途的司法鉴定将关系到这些借款是否属于诈骗,从而影响到最终的刑事罪名。
庭审中,公诉人多次询问吴英,“每一笔借款的流向,能不能说清楚”,“第一个出现亏损的项目”。吴英没能说清楚借款的流向,她承认,现在看来每个项目都是亏的,“利息太高了”。
但吴英坚持认为,所有的借款,除了还息外,就是投于公司经营中。
2007年初,吴英主动召开记者招待会,用“炒期货”和“家族成员支持”两种说法应对当时的种种传闻,并坚称自己的钱是干净的。昨天她承认,“炒期货”总共亏损4700万元,但在炒期货的过程中,仍支付给债权人利息。另外一笔支出是2311万元的珠宝,还有投资房产约1.3亿元。
公开的资料显示,从2006年7月开始,吴英在湖北荆门、浙江诸暨、东阳等地购买了价值3500万元的房产。8月,吴英花了2000万元收购了博大世纪公园55%的股权。
此外,吴英在汽车、高档化妆品等个人消费品上也多有投资,但这被公诉人指控吴英涉嫌个人挥霍。吴英的公司购买了30辆车,而她在法庭上表示,公司有十几个高管,不配专车。
公诉人还以2007年5月8日对吴英的一份问询笔录为例。吴英承认个人消费1000多万元的事实,包括高档箱包、化妆品、皮鞋等。比如一件品牌小背心价值3万元,五星级宾馆请客吃饭花费7万元。
“我没有用于个人消费。”吴英干脆答复。但她承认其拥有宝马X5和一辆敞篷车,另外一辆价值300万的法拉利是其出资垫付,但是准备给旗下婚庆公司使用。30辆车主要是公司做工程、跑业务,为了公司形象,反正都是要用的。
而吴英的两名辩护律师表示,吴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使用诈骗方法,其借款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被指控的大部分行为应为公司行为。
他们认为,吴英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有诸多不规范之处,包括超出法定的贷款利率,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最终造成巨额款项无法返还,但是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仍属于民法中的民间借贷纠纷。
“我们相信法律,如果认定(吴英)犯罪的话,必须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对CBN记者表示。对于吴英的遭遇,吴父总结出四条教训,“年纪太轻,社会经验不足,容易上当受骗;投资位置选错了,不应该在东阳投资;用人不当;这次审判是最后一次机会,使她认清楚很多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