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进入西部地区,不仅是简单的资金流入,最重要的是可带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理念,对当地的经济运行机制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并对投资环境的改善起到促进作用。
然而,我国整个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总额占全国的比例仅有4%左右,在国家实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以来,这一比例不仅没有明显上升,而且还有下降趋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部地区对外商的吸引力并没有因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而有所改善,因此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天然属性决定资本不愿扎根西部
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政府官员常从自己的角度思考问题,制定的政策仅是一厢情愿,外商对此毫无感觉。而且对吸引外资赋予了太多的诉求,除吸引资金外,还要增加就业机会,出口创汇,引进先进技术等。
从外商投资者的角度看,资本仅是一种生产要素而已,他们要通过投资,实现资本转移,以寻求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最佳结合,从而获取更理想的回报。其投资的区位决策过程,实际上就是资本的转移和基于企业整体战略的资源配置过程,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种生产要素空间转移和资源的空间配置过程。
在仅考虑劳动力和资本两种生产要素的简化分析模型中,劳动力和资本作为两种独立的生产要素,其空间转移和结合过程,决定了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空间位置选择过程。当境外资本进入中国境内,与境内的劳动力要素结合时,就在中国境内形成了外商直接投资。如果这种结合发生在中国西部地区,则表现为中国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
由于劳动力生产要素的跨国转移存在很多障碍,相对于国际市场而言,中国的廉价劳动力不可能大量输出国外与海外资本结合,通常只能是海外资本进入中国,形成外商投资的生产能力。这种结合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追求资本的效率最大化。
外资一旦进入中国境内,由于各地区之间劳动力的流向和转移障碍越来越小,劳动力因素不再成为资本在中国境内区域选择的显著性制约因素,这时,决定资本在东部还是在西部落户,关键就取决于各地区的投资环境。
由于东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明显优于西部地区,必然出现大量的西部劳动力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流向东部地区,形成较高效率的生产能力。外商优先投资于东部地区,及西部地区的优秀人才向东部地区转移,都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客观结果,是资本本性的必然体现。
后发劣势加大西部引资成本
我国的对外开放,是从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逐级扩散、梯度推进的。当年在东部地区建设经济特区和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对外开放浪潮中,西部大部分地区却不允许对外国介入。目前,西部很多省份对外开放及吸引外商投资的程度,只相对于东部沿海地区80年代初的水平。
当年东部地区对外开放由于有沿海区位优势、中央特殊政策、国内市场被高度保护、幼稚产业得到很好地呵护,使得东部地区在非常优越的政策环境条件下积蓄了能力,为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然而,目前西部地区严重滞后的对外开放,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市场高度开放、国际竞争压力巨大的背景下进行的。西部地区不可能再走东部地区过去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传统套路,必须承受由梯度推进而引发的劣势所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
由于对外开放的时间差异,使得西部地区错失发展机会,导致西部地区必须付出的更大代价,即便是西部地区的自然地理等条件与东部地区完全一样,仅对外开放的后发劣势这一因素的影响,东部利用外资20年所取得的成就,在西部地区可能要数倍的时间才能赶上。
东部沿海地区由于投资环境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即使政府不给予任何优惠政策,也可借中国发展前景和巨大市场潜力吸引外商投资。
过去是吸引外资优先投资于东部地区,给予东部一系列优惠政策,而最难吸引外资进入的西部却无法享受这些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仅仅是西部和东部地区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而已,这对外商毫无诱惑力。
目前在西部地区由于对外开放的后发劣势而必须承担沉重的开放成本的情况下,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却仍然倾向东部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的先后次序上,凡是对外商有吸引力的产业,如电信、金融、物流等产业的对外开放,首先考虑的是东部地区,优先在东部地区开放。
西部一些优势领域,如资源等往往定位于东部经济发展的原材料基地,西部资源的开发,其价值增值部分,有相当一部分流向了东部,进一步加剧了经济资源向东部流动。在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真正专门向西部地区开放的产业领域极为有限,反而更照顾东部,这种对外开放的政策导向应该进行调整。
西部地区必须为引资肩负责任
西部地区政府为优化投资环境,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如地方法制环境恶劣,成为制约外商投资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利用外资政策透明度不高,政出多门,地方性政策相互攀比,热衷于通过地方立法将行政管理手段法治化,用法律手段强化政府行政手段的过度干预。
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造成法治环境混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监督不力、判决执行困难也是制约投资的一个方面。其后果严重影响了西部地区投资环境,挫伤了外商投资者的积极性。外资企业基本上不敢与当地的内资企业或其他机构打官司,即使赢了诉讼,往往也得不到有效执行。
外商面对这样的法制环境,望而却步,不敢投资。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机构的越位、缺位和错位,计划经济的残余思想使然。国有企业比重大,民营经济不发达,市场机制作用很弱,审批经济和“红头文件”盛行,事权不清、机构重叠、直接干预过多等,常常去做本该由企业和市场做的事。
相反,该由政府做的事,如现代公共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较好的投资环境,政府却不去做或没能力做。造成形式主义、劳民伤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现象发生,恶化了投资环境。
另一方面,外商在西部的投资营商成本很高,首先西部地区政府官员没有认识到,与沿海地区相比,其营商成本不具备结构性优势。其次许多地方官员将外商投资当做捞取既得利益的好机会,人为地加大了外商的营运成本。
关于运输和物流成本较高的问题,可考虑物流业尽快对外商开放,吸引外资来建立西部现代物流体系,减少政府及下属机构对运输企业的控制,彻底引入竞争机制。对于西部水电等费用比东部地区高的情况,应设法通过市场开放,加快民营化进程,让外资进入这些领域,通过竞争,降低成本。
相对于东部,西部地区土地丰富,但外商投资的地价,竟明显高于苏州等沿海地区,其根本原因是体制造成的。对于外商所需的高素质劳动力成本太高的情况,也可采用一系列针对西部地区的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措施予以解决。关键是要在观念上认识降低西部营商成本的重要性,通过降低成本来提升西部地区的区域竞争力。
在服务方面,目前西部地区政府外资管理部门只重视引资工作,缺乏对已进入本地区的外资企业服务意识。西部某省负责外商投资的政府部门,甚至没有本省准确的外商投资者名单。
虽然数据库里外资企业的资料很全,但都是当初外企注册时的资料,没人真正关心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效性,仅满足于目前的数据库。外商投资者普遍认为,西部地方政府履行承诺的能力不能令人放心,经常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改变政策。
在规定的透明度和一致性方面,部分官员缺乏满足投资者需求的意识。官员们经常在不考虑投资者需求或不征求意见的情况下随意改变。另外,西部大部分官员的业务素质不及沿海同级别官员。基层官员不能或没有能力回答投资者的问题,或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在其他地区只是一般性问题,在西部往往却需要通过地方高层才能解决。同时,由于投资管理体制的限制,西部投资管理部门的官员往往将大部分精力放在毫无意义的审批上,而缺乏对投资者的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