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放城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摘要)
---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开办外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老市区企 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关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以上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的老市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即24%)计算征税: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农业、林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业。 建筑业。 对老市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执行。----老市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部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客商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合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广西的北海市、防城港市港口区、南宁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 (上述政策由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制定发布)
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政策(摘要)
----在城市的市区、县的城乡区及重点卫星镇举办生产、科研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农村举办农、林、牧、养殖业及其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规定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举办能源、交通、港口及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部。利润汇出免征汇出税。
广西的梧州市、玉林市、钦州市、苍梧县、合浦县和防城区执行上述政策。 (上述政策由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八日制定发布)。
三、边境开放城市及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摘要)
----可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自行审批边贸、加工、劳务合同及外商投资项目;
----边境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允许毗邻国家投资商在其投资总额内用生产资料或其他物资、器材等实物作为投资资本。这部门货物可按国家有开边贸的规定销售,并减半征收进口环节税。
----可在边境开放城市内辟建经济合作区,举办的出口加工企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
----边境合作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毗邻国家易货所得,可自行销售,进口时减半征收环节税;
广西的凭祥市的东兴市执行上述政策。
(上述政策由国务院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制定发布)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摘要)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开发区内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共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经批准,高新技术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广西的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上述政策。
(上述政策,由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分别一九九二年三月制定发布)
五、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政策(摘要)
----国家旅游度假区,鼓励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个人(以上简称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旅游度假区实行的优惠政策:
1、在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材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3、区内可开办外汇商店,具体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区内可开办使用国产车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国家免征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这些车辆限于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具体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5、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游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具体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6、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的旅游设施项目,投资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内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其中旅游住宿设施项目,应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计委、经贸部备案;投资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上的,按国家有半规定办理。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的旅游住宿设施项目,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
广西北海市已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旅游度假区并享受以上政策。 (上述政策由国务院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