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
降低准入门槛,三年内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调研,当前,创业者最大的期盼是“改进服务、减免税费、获得融资”。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了四方面政策重点。
首先是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创业者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制订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并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二是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同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在注册登记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记者了解到,湖北省日前出台文件,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创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四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探索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培训——
开展创业实训,建立孵化基地
针对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的要求,《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并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
拓宽范围的同时,《意见》要求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措施,增强培训针对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意见》鼓励各地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在优先保障创业场地的同时,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开发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以提高创业稳定率。
服务——
组建专家队伍,提供个性化指导
为了加强对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服务,《意见》提出首先要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
同时,应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推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并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此外,《意见》着重强调为创业者和新创办企业提供用工方面公共服务。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便利服务。同时,提供社会保障和员工落户的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