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私营企业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两部分。
固定资金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它包括垫支于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主要劳动资料上的资金。固定资金的来源,主要靠私营企业开业者自筹。
流动资金是用于垫支劳动对象和支付其他全部费用的资金。私营企业的流动资金靠开业者自筹。
二、注册资金
作为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资金数额,也就是国家所承认的私营企业的所有财产所经营管理的财产的货币表现,称之为注册资金。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银行贷款、借款不能作为私营企业的自有资金注册。
一个企业必须具备一定规模才能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就表现为企业所有或所经营管理的财产,即注册资金具有一定数额。例如,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生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未规定最低限额,但原则是与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相适应,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