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联邦到各州都有税收激励政策
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历史最悠久也最发达。其他OECD成员国都在研究美国创业投资业的进化过程和运作方式,并将其作为本国创业投资业的模式。1998-2001年,美国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超过0.55%。美国创业投资业一直坚持对早期和扩张阶段公司的投资。此外,还始终坚持投资在不发达地区的公司。这些,都与美国对创业投资业的税收激励政策有关。在美国,不仅是联邦政府,而且各个州政府,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
联邦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降低资本利得税,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美国1957年的资本利得税率为25%,1969年提高到49%,其结果是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初,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已经达到1.71亿美元的规模,然而在调高资本利得税的影响下,1975年创业投资规模萎缩至0.01亿美元。鉴于此,美国政府于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降至28%,同年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增至5.7亿美元。1981年,政府进一步将资本利得税降至20%。这一系列的措施,是美国创业投资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1996年美国政府曾试图调高资本利得税,一些公司立即在二板市场被卖出,从而政府放弃调高资本利得税的意图。
提供税收激励,鼓励对不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促进其经济发展。联邦政府2000年推出的《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NMTC),推动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根据NMTC的规定,投资者如果投资在促进低收入地区发展的“社会发展基金”,可以从所得税中获得税收抵免。如果投资者投资超过7年,可得到的所得税税收抵免达投资额的39%。
州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美国州政府层面的税收激励政策,比联邦政府层面的税收激励政策更普遍、更有力地刺激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例如,缅因州和俄亥俄州,对商业天使投资者提供税收抵免,推动商业天使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给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提供公司税税收减免,减免额为投资额的20%到30%。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指定资本公司CAPCOs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公司税税收抵免额高达投资到CAPCOs金额的100%-120%。其他州,包括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州和威斯康星州,都有类似的税收激励政策。
总之,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大量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促进了商业天使、机构投资者等各种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为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英国:三部法规涉及创业投资税收激励
英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也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这是因为英国私人股权融资的水平很高。其私人股权创业投资市场是当前欧洲最大,最发达的市场(每年提供大约38%的创业投资资金),并从海外吸引可观数量的资金,特别是从北美。直到1980年代末期,英国私人股权市场还不完整和不发达,而且一个明显的投资倾向是投向处于发展后期的企业和进行大额的交易。从1990年代中期到2000年,英国政府采取了大量的政策,其中主要是税收激励政策,拓宽私人股权市场投资的范围。在1990年代后期,英国私人股权投资在价值上增加了3倍,2000年时超过60亿英镑。英国法规中,涉及创业投资税收激励的法规主要有三个:《公司投资法规》(EIS)、《创业投资信托法规》(VCT)和《公司创业投资法规》。
《公司投资法规》1994年开始实施,对投资于创业投资领域的投资者提供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如下:所得税减免。投资于创业投资领域的投资者,在缴纳年度所得税时,可以执行低一些的税率,所得税减免额的上限是每年15万英镑。如果投资者有权享受所得税减免,则还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之一;资本利得税收抵免。投资者没有提取所得税抵免,并在3年后才处理该股权投资,如果存在资本利得,投资额又没有超过15万英镑,投资者将获得资本利得税收抵免;损失补偿。如果投资者处理股权投资时出现资本损失,投资者可以得到损失补偿。投资者缴纳税时,可以在税前,从其收入中扣除损失;资本利得推迟纳税:如果资本利得是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再投资中获得的,投资者可以推迟对该部分资本利得的纳税。推迟纳税的资本利得没有数额的限制。
《创业投资信托法规》启动于1995年。创业投资信托是通过信托吸引个人资金,然后投资于合格的企业。投资于创业投资信托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得到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的税收抵免。创业投资信托从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可以得到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所得税抵免包括:投资于创业投资信托的普通股所获红利的税收抵免(红利抵免);投资者持有创业投资信托至少3年后,每个纳税年度可获得20%的所得税抵免。资本利得税抵免也包括普通的资本利得税抵免和资本利得推迟纳税。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信托,可享受的最大税收抵免额为每个纳税年度10万英镑。
《公司创业投资法规》2000年开始实施,目的是鼓励公司的创业投资。2000年4月1日到2010年3月31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公司,可以获得以下税收优惠:如果投资到未上市的小型高风险企业,并持有股份3年以上,可获得的公司税抵免额为投资额的20%;公司税推迟纳税。如果再投资,可获得公司税推迟纳税;损失补偿。处理股权投资时,如果出现资本损失,投资公司可以得到损失补偿。纳税前,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值得注意是为了得到这些税收刺激,无论投资公司还是被投资公司,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投资公司必须持有被投资公司30%以上的普通股,被投资公司的总资产不能超过1500万英镑。
英国政府通过上述的税收激励政策,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小规模资金的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业新近兴起国家的经验
加拿大:绝大部分税收激励政策与LSVCCs有关
从1995到2001年,加拿大创业投资业迅速增长。2001年,加拿大对处于起步和扩张阶段公司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仅排在美国之后。加拿大全国总的创业投资资本从48亿加元增加到200亿加元,增长幅度为321%。创业投资公司的数量比1995年增加了60%。创业投资额从1995年的6.6亿加元,到2001年的大约50亿加元。过去,加拿大80%的创业投资是通过工会发起的创业投资公司LSVCCs进行的。1990年代后期,加拿大政府开始尝试通过修改劳工发展基金(LSVCCs)税收政策等方法,使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与LSVCCs有关的税收激励政策。加拿大绝大部分的税收激励政策都与LSVCCs有关。1984年创建时,如果投资者对LSVCCs投资,可以得到20%的联邦政府税收抵免,税收抵免上限为5000加元。然而1996年,如果投资者对LSVCCs投资,可以得到的联邦政府税收抵免降低为15%,税收抵免上限减低为3500加元。此外,占LSVCCs投资者绝大部分的安大略和魁北克投资者,可以再得到15%的省政府税收抵免(以前是20%)。根据the 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 Plan RRSP规则,投资于LSVCCs的投资者,可以得到个人所得税抵免。因此,对边际个人所得税率为45%的加拿大投资者来说,RRSP的税收抵免加上15%的联邦政府税收抵免,以及15%的省政府税收抵免,投资于LSVCCs的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全部税收抵免达75%。
省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加拿大各省政府提供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改善地区内起步阶段公司的融资环境。1996年《国内贸易行动协定》实施后,个人和公司购买指定创业投资基金的股份,可以得到省政府的税收优惠。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向购买VCCs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居民投资者提供税收抵免。当投资符合投资额上限和其他限制条件时,个人和公司可以获得的税收抵免额为投资额的30%。类似地,安大略省的地区小企业投资基金CSBIF,为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到合格的小企业,给予个人投资者优惠的税收抵免政策。1979年魁北克省启动的QSSP股份储蓄方案,为给魁北克的小公司提供创业投资资金,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投资者。
韩国: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针对VCFs和LPFs
近年来,韩国创业投资市场迅速增长。1990年代早期,韩国的创业投资额微不足道。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大量的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发展其创业投资业。到2001,创业投资额增加了几乎3倍。现在,韩国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占领先地位,对起步阶段公司的投资,排在OECD成员国中的第三位,美国和加拿大之后。在亚洲国家中,其创业投资市场显然是最大的。
根据1986年的《中小企业成立协助法》,韩国的创业投资有两个渠道:创业投资基金(VCFs)和有限合伙基金(LPFs)。创业投资基金必须在韩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MBA)登记,主要向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投资。有限合伙基金是共同基金,每个投资者根据其投资额分享利润。根据法律,每个有限合伙基金必须有来自创业投资基金的股份。
与VCFs和LPFs有关的税收激励政策。1990年代后期,韩国为增加创业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基金的资金来源,实行了大量的税收激励政策,包括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税收抵扣及免除。
VCFs和LPFs投资者享受的税收优惠。投资于VCFs和LPFs的公司和个人投资者,如果持有股份至少5年,可以从其所得税中获得15%投资额的抵扣。此外,投资于VCFs和LPFs的红利收入,不缴纳所得税,但要缴纳扣缴税。个人投资VCFs和LPFs免交资本利得税,公司和机构投资者投资LPFs时,免交资本利得税。
VCFs和LPFs本身享受的税收优惠。VCFs和LPFs对起步阶段的企业和小企业投资所获得的红利,免交公司所得税。VCFs可以在其纳税前,从公司所得中扣除投资损失的50%。资本利得税根据其所持有的小企业的股份数决定。收购小企业时,免交证券交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