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周小弟辩护律师的是上海翟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健,以及现任上海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的徐晓青。此前,翟健曾担任了周正毅及杨佳案的辩护律师,两人均是沪上知名律师。
起诉书上显示,周小弟指使了司机,对上海西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尹明华进行了伏击。
尹明华的代理人称,直至今日,尹明华尚未痊愈。“除了神经衰弱,还会突然从清醒陷入昏迷的状态。”该代理人在提问时,向法庭表示了对损害后果的忧虑。
指令
按照被告们的各自表述,“打手”的招揽类似于建筑商的“层层转包”。此间,由于周小弟不愿承认自己曾让司机李广奎寻找打手这一节事实,甚至还否认“自己让李广奎找到前总经理徐建刚索要受害人尹明华的车牌号码”,并且轻描淡写将原因归结为“在车子上说了句‘气话’,却未料到司机李广奎当了真”。
因此,“指令”最上层的发出者便成了司机李广奎,而他则向原上海盛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伟表达了指令的内容,即“教训”尹明华。
姚伟在庭审时说,自己的出发点在于,借机阿谀奉承一下“大老板”,可以从懿德公司拿到更多的订单。而在实施殴打尹明华之前,李广奎交给他一张写有尹明华车牌号的纸条。
于是,姚伟毫不犹豫地找到了试图与自己做废品回收生意的曾大宇。
曾大宇说,姚伟找到他,并要求“帮忙”,具体动机并没有细说,只强调“有过节”,并尽量打断腿。
随后,曾大宇联络到同样来自四川的贺恒心、涂洪见和司机刘小军。后3名被告说,在殴打尹明华之前,他们都没谈任何“报酬”,因为彼此的关系非常铁。
根据起诉书的显示以及被告们的交待,行凶者事先进行了精心的策划。
2007年的10月底至11月初,行凶人选的选择,以及尹明华的外貌体形特征,以及所驾驶牌照为沪DB9112的别克轿车,有关下手目标的信息陆续汇总到了行凶者的手中。此外,还有放置在作案车辆奇瑞后备箱中的5根长度约半米的自来水管。为了不易被查找,被告们乘坐的奇瑞轿车使用了沪FF9172的假车牌。
曾大宇说,在和贺恒心、涂洪见碰面后,3人设想以车子相撞,引诱尹明华下车察看车损,然后对其实施殴打。
下手先后进行了两次。11月5日晚间,因为尹明华驾驶的别克车速较快,在经过一个红绿灯后,曾大宇等人未能如愿追上车子。
转日下午2点左右,三林镇新华西路红旗村张家弄87号附近,尹明华的别克车出现。
曾大宇随即向刘小军发出了准备袭击的信号,后者立即发动了引擎,于是两车追尾。
下车查看车损的尹明华不知是计,贺恒心、涂洪见等3人手持自来水管,当即动手。殴打持续至尹明华躺在地上,并且纹丝不动。
案发当晚,4名被告在一家饭店聚餐时,姚伟接到“事情办完”的电话后,匆匆赶至饭店,又匆匆离开。但4名被告每人从姚伟处拿到了4500元。
经鉴定,尹明华的颅脑损伤、四肢四处骨折,伤势经鉴定属于重伤。
周小弟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
否认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周小弟承认有这么一节事实,但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周小弟庭审时的说法是,2007年8月27日,三林懿德地块即将举行开工典礼,但自己未受邀请,作为“大老板”便前往工地探探情况。
“虽然自己在8月27日当天去了两次工地,但既未打人,也未‘拆台’,我没有理由去教训对方,而且我方究竟来了多少人也不知情。”周小弟说,“关于开工典礼的纠纷,当晚已经顺利解决,次日我还在典礼上发言,再未发生过任何冲突。而在得知殴打发生后,我当即骂了他们。”
按照周小弟的说法,尹明华遭殴打时,自己则在重庆参加会议,对于尹明华的遭遇完全不知,甚至此前也不认识他,之间也没有个人恩怨。
周小弟的辩护律师认为,在李广奎的交待中,曾两次提及“替老板出气”,所以并没有证据表明,尹明华的遇袭是受周小弟和徐建刚的指使。
根据尹明华在苏醒后的口供,周小弟“教训”合作对象已经不止一次,此前2006年2007年10月间,环境公司负责人汪建汀就曾遭遇陌生男子袭击,也因此被怀疑是周小弟暗中指使,但苦于没有证据。
周小弟表示自己脾气不好,容易冲动,案件中诸多细节以自己“记性不好”进行推托。
股权
周小弟、徐建刚与尹明华之间的矛盾,实则是懿德公司与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环境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的利润之争,并最终剧烈演变成了“暴力行为”。
据了解,为周小弟控制并多次倒手的“懿德项”是其在上海近郊最大的地产项目,其中尚未开发的2136亩土地,已在今年5月30日由上海市房地局收回。
起诉书上显示, 2001年4月,周小弟以上海新世纪创业有限公司名义从原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受让三林懿德地块2536.048亩土地使用权。
一个月后,2001年5月,新世纪公司出资2550万元,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出资300万元,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星公司)出资150万元,合资成立了上海新世纪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懿德公司),周小弟占股比例高达85%。
但之后,周小弟先后找到了阳光公司、西子公司、欣荣公司和环境公司,合作开发三林懿德项目,方式则是转让土地的独立开发权。
其中,懿德公司与西子公司先后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协议书,由懿德公司将三林懿德地块中的土地转让给西子开发。
根据尹明华在受伤后向警方的陈述,西子公司已累计向懿德公司支付了3.4亿元的土地转让费,但周小弟迟迟没有为公司进行股权变更,却同时提高土地转让价格,企图获得更多收益。
尹明华称,西子公司分别于2003年3月以及2005年两次购入懿德土地,其中第一次买地价格为60多万元/亩,第二次买地时,价格已经涨至110万元/亩。此后公司以土地换股方式要求获得32%股份。
另一份证人汪建汀的证词是,三林懿德是周小弟2001年左右获得的土地,后来陆续卖给4家不同的公司,其中包括环境集团。
汪建汀称,“卖给我们之后,周小弟在土地开发过程中有过多次违法动作,并且对股权的分配没有履行工商变更手续。”
此后,环境公司在项目公司所占有的股份超过了周小弟,但后者一直不同意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无论是西子公司还是环境公司的股权都没有获得变更,项目也迟迟无法动工。直到2007年,土地政策日渐严格之下,如果项目再无法动工,则面临土地被政府收回的危险。
尹明华的证词是,2007年3-4月份,项目开始启动,此时项目实际股权所有人应该是两大股东环境公司和西子公司,周小弟实际在公司中股份比例已经非常低。
为此,西子公司和环境公司一度决定联手,并计划在当年10月下旬起诉,要求解决与周小弟之间的股权纠纷。在两家公司看来,这场官司必赢。
卖地
业内人士认为,转让股权的实质在于转让土地,西子公司等非本地集团的曲线介入是为了规避法律对于土地转让中有关项目总投资的限制,并可以设置出偷逃综合税的环节。
由于土地转让环节中“合作方”的增多形成了交叉开发模式,从而导致产权并未明确到位。加之地价抬升,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引发了合作双方的矛盾。
起诉书称,上海新世纪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作为该公司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小弟和徐建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