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农产品的可流通底价模式可以进一步完善
股改进行至今,基本上是单一送股模式,要倡导创新模式解决疑难问题。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认为,农产品的可流通底价创新只是一个尝试,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面对复杂的市场情况,必须尝试多种模式的创新。《第一财经日报》:你怎么看农产品模式的创新? 刘纪鹏:这次股权分置改革,提出“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政策前提,原因在于1300多家上市公司归属不同,特点各异,无法采用“一刀切”的模式。这里有几个问题。第一,股改的理论依据是对价理论。对价对的是未来,即在未来非流通股可流通时,将会给流通股带来风险,因此在一方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如果给另一方造成损失,那必须承诺和完成对价。但就目前单一送股模式来说,非流通股的流通还没有发生,在其可流通时究竟会给流通股股东带来多大风险并没有定量的测算依据。 其次,到目前为止,如果要贯彻“股价要和股改结合”的战略目标,就应通过股改带动大盘上涨,这是股改的理论和政策前提,在现实中实现这个目标也是完全可能的。 随着股改的推进,还有相当部分企业可能会在送股模式背景下丧失控股权。比如万科(000002 .SZ)这样的公司,非流通股非常少,业绩也不错,这种企业不适合送股。但是不送股就不股改了吗?把送股当成唯一的模式显然是认识上的误差,随着股改的推进,必须有更多的创新模式出现,来解决不适合送股模式企业的股改。 《第一财经日报》:应该怎么解决这类企业的股改问题?刘纪鹏:对价理论的前提是,在非流通股可流通时以不给流通股股东带来风险和损失为承诺。如果非流通股在可流通时的底价超过股民在二级市场被套的价格,实现了让绝大多数流通股股东解套的目标,必然要大幅度高于现价,这就在价值和价格提升中实现了双赢的目标。通过可流通底价的方式实现了“先解放股民,再解放大股东自己”的目标,既然非流通股在可流通时没有套住投资者,为什么要送股呢?
其实可流通底价模式适合深沪两市大部分效益好的公司,应该给他们一定时间。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可流通底价,那时再采用送股、缩股等补偿措施也为时不晚。 对于业绩差的企业则采取缩股的模式处理。因为这些企业无法达到能让大多数股民解套的可流通底价,而缩股则是可以使大盘向上的模式。送股因为有自然除权因素,所以会有大盘下跌的风险,但是缩股不会。《第一财经日报》:如果达不到设定的底价,那么采取这个模式的企业岂不是永远无法完成股改?应该如何推进? 刘纪鹏:万一实现不了设定底价,等于依然没有解决股权分置,因此还需要一个时间约束。比如三年内没有达到预设底价,再用比如送股的方式进行对价补偿。因此达到可流通底价的企业可不送股,而达不到底价的企业再送股,这就把好企业和差企业的股改模式区分开来,由此调动大股东提高业绩的积极性,带动股价上升,在价值提升中创造双赢。 一定要看到,目前的确有一批效益好的企业,他们预期自己未来的成长性会好,何必要一开始就送股,甚至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第一财经日报》:为什么至今只有农产品在尝试这种模式呢? 刘纪鹏:农产品是可流通底价的模式,但是不够完善。因为很多企业没有深圳市国资委这样的国家信用作背景,也无法得到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承诺证明。所以,可以说农产品的模式是破题,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 目前整个股改模式都在送股的惯性通道中,对价也都对的是股数。因此提出可流通底价模式只是想与送股模式交相辉映,解决不适于送股模式企业的股改,否则如何体现本次股改提出的“统一组织、分散决策和模式创新”呢? 我想重申的是,股改方案必须考虑到股改后市场的走势。千万不要形成股改后G股变“鸡股”的现象。由于送股模式中,两类股东责、权、利实现在时间上的不同步,股民拿到送股补偿后又可逃避一年后非流通股要流通的风险,这是需要特别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