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建外SOHO当年总销售额24亿元,名列北京房地产十大热销楼盘榜首。而经过转让之后,红石实业对建外SOHO的权益已从100%减至10%,对3位小股东来说,原来每人2.5%的权益也随即变为了0.25%。据谢光学估计,仅在建外SOHO一个项目上,3位原告损失就超过了1亿元。
同样,2003年3月1日,在现代城获利最丰时,潘石屹将红石公司所拥有的该项目20%的股权以低于原出资额10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潘张欣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SOHO中国BVI1有限公司,红石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全然不知,也未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
潘石屹夫妇与姚军、谢光学、汪钢多年的情谊就此崩裂。再次见面时,姚军等人已经是以原告的身份,和被告潘石屹进行谈判。第一次见面时,潘石屹还笑着给汪有芬打招呼,说您老变化不大,就是头发白了。开会时,汪有芬正好和潘石屹对坐,他首先以长者的口气批评了潘石屹,说他对老朋友们做得太过分了,他引用一篇相关报道中的话说:“你寻求SOHo中国上市的过程,就是消灭红石实业的过程,你是要把红石实业搞垮啊。”想不到潘石屹马上跳了起来,说你不要谩骂,你是局外人(汪有芬是汪钢委托的代理人),请你出去……
利益当头,也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想法和说法,但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几个当事人内心深处的谋划慢慢跃过情与理的框架,最终走向法的较量?多年的情谊为什么拦截不住“利欲”这匹脱缰之马?
即使在重新启动司法程序后,姚军仍然没有忘记告诉自己往日的那位兄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人不能过于贪婪,当你把贪婪戒掉之后,得到的不仅仅是有形的金钱,也许会更多。”
让亲兄弟们不再打架
“如果有外力作用,我会变成一个婴儿”
在法律这架冷冰冰的机器碾碎几个当事人之间残存的最后一点情面之后,一连串的“陈年旧账”被继续激荡出来。原告代理律师王晓滨介绍,本案至少还存在着以下几个疑点:
一、为什么红石实业会出现亏损?那么大的开支到底是如何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红石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就曾发现,没有任何单据的业务外支出仅一年里就有500多万元,在另外一年里又发现公司费用中列支个人代付房款500余万元等问题;
二、红石实业的股东到底是6个人还是5个人?其中有一个叫做爱地的公司占5%的股权,它现在到底是不是股东?潘石屹曾经要求把这个股权转让给他的亲戚,据知情者说,双方已经成交,但潘石屹并未按公司章程要求征得全体股东同意。由于潘不向汪钢透露转让价格,汪拒绝签字。市工商局注册表上爱地仍是红石股东,但爱地自称与红石实业已无任何关系;
三、像长城脚下的公社、博鳌的房地产等项目现在是否还在红石实业名下?红石实业还有没有其他的投资项目;
四、SOHO中国的资金到底来源于哪里?根据红石建外2003年财务报告显示,有SOHO中国公司26092万元的“其他应收款”,而在红石建外注册资金进账时间表中,SOHO中国(BVI2)又先后投入二千多万美元,它们之间是不是有内在联系?谢光学等人不由得怀疑:先从其他地方挪一笔钱投到红石建外来,然后又用红石建外的钱垫上,到时再以分红的钱还上。
但要真正厘定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占,在法律条款和具体操作上还是存在着诸多难点。原告股东在提起和进行股东代表诉讼时,其举证的最大障碍就是资料或证据的收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是对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律师张学兵则认为,如果公司的股东都要求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将严重干扰公司的正常工作。三位原告则认为,他们都仍然是红石公司的董事,如果董事都无权查阅这些材料,还有什么人能有这种权利?
针对举证问题,北京中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滨指出,由于股东与经营者信息资料上的不对称,或者在收集证据时得不到公司的配合甚至公司隐瞒或隐藏证据等情况下,如果规定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显然对股东不公平。因此他建议对股东代表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