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司法审判权威 微“薄”审判推进司法公开



     2013年是高官反腐败的一个高潮,落马的高级官员多,走上审判庭的落马高官也多,薄熙来案的审判无疑是这个高潮里的高潮。该案在司法公开、遵循诉讼程序、保障诉辩双方平衡、适用法律准确、判决书说理性强等方面堪称经典,尤其是微博直播,让神秘的高官审判近距离接近普通人,被认为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里程碑式的案件。

  法律专家认为,此案的审判不但会有力地促进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工作和依法治国步伐,也折射出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次微博直播

  2013年的中国进入了“审判季”,刘志军案、薄熙来案、雷政富案、李某某案、夏俊峰案、王书金案等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在各地法庭被相继判决。

  在上述大案要案中,对中国法治进程影响的最大无疑是薄熙来案。

  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薄熙来案的审判必将是中国刑事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并不是因为薄熙来之前的位高权重,也不是因为案件本身的涉及面有多广或是涉案金额有多大,而是因为案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共持续五天,至8月26日结束。庭审期间,济南中院通过其官方微博每天公布庭审实录,并由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庭审情况。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在中国司法史上用微博报道高官腐败犯罪案件这是首例。在司法公开与维护庭审秩序之间的合理平衡,此案堪称近年来我国庭审中使用新媒体的标志性事件。

  司法的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的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涉及高官腐败犯罪案件,被视为重大敏感案件。此类案件的司法信息,特别是庭审信息被严密“封锁”。普通公众很难窥见高官腐败犯罪案件的庭审信息。

  洪道德认为,薄熙来案的审理就很好地遵循了公开审理原则,同时也有创新之处。具体体现在:第一,在公开的范围上,通过全程的微博延时播报,将庭审的情况即时向外界公布,使公众能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其次,微博的文字也有利于公众更全面、更准确、更直观地了解整个案件的审理。

  法律学者萧瀚认为,此案的庭审记录不但公开相当及时,而且未经删改。在已经公开的庭审记录中,并没有删除薄熙来翻供过程中的敏感内容,说明在上传庭审记录前可能没做过处理。

  典范案件

  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案开庭审理,至8月26日结束。整个案件,一个被告人,三项指控罪名,五天的庭审,在司法实践中可谓空前。

  2013年6月10日上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整个案件庭审时间为一个上午。

  洪道德认为,薄案开庭审理前后历时五天,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庭审中丰富的内容、控辩双方你来我往的论证、质证,也更体现出整个案件的审理不是“走过场”,不是“意思一下”,而是实实在在的。

  从实物证据的出示,到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辩解;从无法到庭或者拒绝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的宣读、视频的播放,到关键证人的出庭作证以及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的对质,都是很有实质内容的。

  赵秉志认为,薄熙来案在遵循诉讼程序方面堪称典范。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居中主持庭审进程,控辩双方平等进行诉讼活动,真正地体现出刑事诉讼法理论中,控辩双方平衡原则。

  整个案件审理期间法庭秩序井然,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有损人格的非法律性指控,辩护人亦就证据质证,双方都没有在法律之外横生枝节。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认为,本案审判程序全部合法,是新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实施以来最典型的案例。庭审双方对抗和辩论,特别是给予被告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就连薄熙来本人也当庭表示:“对昨天的审判,我感觉审判长的掌握是文明的、是理性的、是公允的,我感到满意。”

  洪道德认为,一起刑事案件的审判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从上面几方面来衡量,这是一个可以被称为典范案例的案件。”洪道德对记者说。

  洪道德认为,从证据确实、充分角度上,此案中的证据经过了严格的执政程序,对于证据的采纳或不采纳都给予了说明。

  尤其在保障被告人质证权方面,让洪道德印象深刻。

  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一直是我国刑事案件庭审中存在的一个问题。而此次的薄熙来案,在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方面是比较成功的。

  在薄熙来案件的庭审中,法庭传唤了多位证人到庭作证,尤其是关键证人徐明、王正刚均到庭作证,薄谷开来以同步录音录像当庭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并与被告人对质。与一般案件相比,这样的证人出庭率已是可圈可点。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曾经数次要求,对证人进行补充提问,主审法官基本上都准许了。这体现出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洪道德说。

  除此之外,薄熙来案的判决书由于说理性强等方面受到了法学界的赞誉。

  “与其他贪腐高官的案件判决书对比,薄案的判决书说理性强,法律适用准确,很有学术范儿。”刑法学家韩友谊对记者说。

  韩友谊介绍,以往贪腐高官的案件判决书,往往给人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不太注重判决书中的说理性,对于证据的采纳与否和法律适用的原因不会详细解释说明。

  而薄案的判决书却不同,极为重视说理性。无论是对证据采纳与否的原因,还是对罪名适用的法理都解释得十分清晰,也符合现代刑法理念。

  法治教育标本

  党建专家、《红旗》杂志社原副总编辑黄苇町认为,薄熙来案件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反腐败中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

  2012年底,黄苇町曾被中纪委邀请参加座谈会。他在会上建言说,法治是制度反腐的基础。

  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新时期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法治发展方向。

  赵秉志认为,对薄熙来案件的公诉和审判,针对的都是他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这些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也是当今各国刑法所普遍惩处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涉及他的政治错误、工作错误或者是针对他的道德问题,从而严格地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贯彻了现代法治的原则与精神。

  除了彰显法治精神之外,赵秉志认为,薄熙来案在司法公开与维护庭审秩序之间的合理平衡,对法院促使本案庭审公开、透明的种种努力尤其是微博直播的探索值得充分肯定和认真探讨总结,应当学会充分利用新媒体促进司法文明。

  有法律专家认为,以薄熙来案为开端,这种模式或许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即通过推进重要案件公开审理影响带动整个司法体制在公开审理方面的突破。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信息的公开透明是现代法治的标志。

  但是,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司法信息不公开、 “司法神秘”主义成为了公众质疑司法机关公信力的重要原因。

  樊崇义教授认为,微博直播的方式是否有必要在所有案件审判过程中推广,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但是对那些比较典型、有教育意义,为人民群众关心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案件,在公开透明方面完全可以学习薄案的处理方法。

  司法公开

  据最高法人士介绍,最高法一直坚定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特别是自2013年3月,周强前往最高法担任院长后,司法公开力度更为加大。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一未能写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成为了司法公开的原则。

  除了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的案件,比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被规定不能上网,其他的都要上网公开。

  记者了解到,目前最高法在司法公开建设方面成立了两个小组、两个中心。两个小组:一个是司法、公开小组,这两个小组都是常务副院长担任组长。两个中心:新闻、信息中心。

  而当前,司法公开的重点是建设三大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的职能主要是将立案、庭审、听证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之于众。

  2013年6月28日,最高法院的二级政务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两天后,《最高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要求除法律有特殊规定情形外,最高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全部在最高法院的政务网站公布。以此为依托形成了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如何维护司法审判权威 微“薄”审判推进司法公开
  薄熙来

  1968年1月参加工作。曾任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2012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决定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同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薄熙来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终止;同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的处分。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9月22日,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全程微博直播高官庭审过程,全文发布诉辩内容,既适应了新的传播形势,司法机关也自证了高官庭审的公正、公开、透明。这种公开透明贯穿了薄熙来的答辩、对质、翻供的各个环节,与过往高官腐败案件被视为敏感事件而“秘密”进行形成鲜明对比,如果这种司法透明能广为推行,对司法权威不无裨益。

  最高法院推动“裁判文书”上网进程表

  2009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公开六项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对立案、庭审、执行、听证等工作向社会公开,同时裁判文书和法院审判管理、案件进展情况、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也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2010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

  2013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柳州市召开司法公开调研会,就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修改、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委托送达和宣判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2013年7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

  2013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后,2010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同时废止,此次《规定》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二是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四是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五是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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