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实施。1月16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颁布。而长沙市投资者对此反映比较冷谈,咨询、注册的并不多,截至3月中旬,全市仅颁发4张营业执照。为此,我们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
根据调查,除了在思想认识和宣传舆论上存在偏差外,《个资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主要有: ――双重税收问题没有解决。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既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投资人还需要从企业的收益中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双重税收、税率过高的问题。为此,相当一部分足够形成私营企业规模的业主,为减少上交税收,宁愿注册成个体工商户;有的仍挂靠在国有、集体单位,以便寻求更多的法律保护和优惠政策。税赋过高是阻碍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征税的问题涉及到现行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个资法》仅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对纳税的具体内容未加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仍难以规避双重税收这个影响企业发展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同公有制企业的竞争条件不平等。国家和省市虽然制定了一些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但落实到位很难。非公有制企业在贷款、知识产权保护、进出口、人才引进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难以享受到同国有、集体企业类似的待遇。此外,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限制,如金融、保险、电信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在对外资进行开放后仍然严格限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入,这势必阻碍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个资法》出台以后,由于各种问题和困难的存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可能出现一段滞后期。建议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第一,要尽快出台有关配套政策法规。一是借鉴《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由家庭经营的,必须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非法的资产转移和避税、逃债现象。三是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防止企业隐匿财产,规定企业不仅要建立会计体系,而且应该请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利用中介机构的信誉来保证自己的信誉。四是学习北京、上海等地扶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先进经验,逐步减少、最终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就应对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只征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要在申请一般纳税人和扶持税源方面将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第三,要加大对个人出资者的扶持力度,消除阻碍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二是制定和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尽快出台各种优惠政策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落实办法。三是积极引导以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尤其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重点支持科技创业型、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财税、融资、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四是要积极给予个人独资企业贷款方面的扶持。要给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一定额度的贷款比例,借鉴上海等地的经验,由财政拨出专款,逐步建立为中小企业借款担保的体系,给个人投资者充分的贷款优惠,尽力解决个人独资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