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国内外风险投资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三种机制:即政府主导型、混合型和市场主导型.
1.政府主导型机制:政府主导型机制是由政府作为主要出资人,成立风险投资公司,以国有企业的形式进行经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以促进高科技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从总体看仍采取的是这种机制。政府主导型公司存在以下缺点:第一,政府主导型的机制由于社会各方参与程度低,缺乏一种利益制约机制和社会经济中专业分工合作的机制,造成效率低下和市场机制、法律环境建设的滞后,阻碍了风险投资行业健康的发展。 第二,政府投资和拨款后缺乏监督管理,公司在选择资金投向和数量时不承担责任,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很大。 第三,易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干预,使经营活动不能建立在科学论证和遵循市场规则的基础上。往往是长官意志决定项目是否投资。 第四,缺乏发展后劲,表现在经营管理人员缺乏激励,经营者没有长远打算,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与风险投资这种长期投资的属性相悖。 第五,政府拨款建立的公司管理水平低下。这类公司的经营者多是政府官员,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用政府程式化管理方式应付多变的市场,必然造成效率的低下。 第六,企业缺乏融资机制,往往是大量依靠贷款。资本结构是高负债型,承受经营风险能力弱。然而,从1985年成立的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至今已有十多年了,这种政府主导型机制并没有使风险投资在我国发展起来,在1998年6月,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被关闭。但推动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初始推动力应来自政府。这是因为只有政府能起到引导的作用,经过一段时间的成功运作,才能逐步吸引民间的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而且,要建立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公司,最初阶段也只有政府有此魄力和能力。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这种机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必然要求在其组建和经营上都要进行根本性变革。
2.混合型机制:混合型机制是指由政府牵头,社会各方参与,以市场机制运作,共同形成一个分工合作的体系,其中政府不仅充当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市场的参与者,提供资金,参与投资。当前国内一些地区又开始的新一轮发展风险投资的热潮,多采用这种机制。和80年代的政府主导型机制的风险投资公司组建热潮相比,一是规模更大,上海的风险投资基金为6亿元,深圳10亿元,广东3个亿,而且,广东还成立了一个新技术发展基金,到2000年达到4个亿;二是在机制建构上引入了市场机制,由政府出资,按市场来运作。
混合型管理机制的特点是:第一,政府是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公司的经营成果归股东所有,公司经营者由董事会聘用并有明确的责权利关系,对经营失败承担责任。 第二,不受政府主管部门干预。一切经营活动依照公司经营战略实施,项目取舍与管理建立在科学论证和规范的制度之上。 第三,企业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主发展。并且给予经营者(包括员工)以充分的激励。特别是使经营者的利益所得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对应,收入高低与经营业绩挂钩。混合型机制是我国目前发展风险投资所可能采取的机制。这也是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所采用的机制。 3.市场主导型机制市场主导型机制是目前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形式,其特征是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资本市场提供,在投资人、投资管理人、风险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市场机制,保证了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政府的职责只是完善市场运行环境、监督市场秩序,利用法律和政策手段进行调控。从其他国家风险投资发展的历程来看,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不可能仅由政府投资创办的公司来完成,政府的资金也不可能满足市场上对资金的不同风险偏好、不同的来源的需要。风险投资业发展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是:最初由政府推动的风险投资业,随后被市场的力量所取代。虽受政府支持的影响,但风险投资业的主体最终不应是政府而是按不同公司形式如股份制、合伙制组建的风险投资公司。这些公司的股东来自富有个人、银行、大企业、基金、其它企业、国外等。通过对上述三种投资机制比较,可以看出政府主导性的风险投资机制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但鉴于社会上对风险投资的认识有限,加之还未形成规范的运作模式,从而保证投资人的利益,因此目前情况下宜采取混合制风险投资机制,由政府牵头,社会各方参与,以市场机制运作。
获得收益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获得投资收益的方式是股利分配和股权转让的收入,担保活动的收益主要是担保费收入。 风险投资与贷款担保业务的联系 两种业务虽然有以上提到的诸多区别,但同时也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是相同的;在项目选择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注重对创业者人的评价,都关注项目的技术成熟程度和市场前景;都是高风险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