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些业务员推销个人理财产品,往往穷尽一切办法把每款产品的好处都吹得天花乱坠,让客户觉得他们的理财产品全是稳赚不赔的,结果让有些客户遭到忽悠。如今,银监会下发通知,对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加以规范,这无疑值得肯定。但是,上述两项针对客户的规定,在笔者看来却有顾此失彼之嫌。
譬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者销售,这里的“经验”既难界定也有些片面。一来,银行怎么来鉴定客户到底有没有投资经验?某个客户要求购买银行的某款理财产品,在银行询问他有无投资经验时,他说自己曾购买过股票等。你说,这算是有经验还是没有经验呢?二来,这个条件等于是把那些有投资理财愿望但没有投资理财经验者完全拒之于门外,无视了他们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来投资理财的权利。而无视这种权利是不符合法理情理的。何况,世间很多事,都是始于第一次之后才会有经验。如果按照“经验论”的逻辑来行事,那无投资经验者永远都甭想有这方面的经验,也永远都甭想购买理财产品了。
再如,强调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本意或许是觉得资产越多者,对风险的抗击能力越大,其用心可谓良苦。可是实际上,这不但把那些资产不怎么雄厚的客户拒之于投资理财的门外了,而且也未必能降低投资理财风险。因为这反而会促使有些执意投资而手头又不够10万元的客户,为了凑够购买理财产品的10万元而去借贷。如此,岂不更会加重这类客户所承担的风险吗?事实上,既然是投资理财,就意味着不无风险,客户也知道这并不是包赚不赔的。因此,不能为了帮助客户降低理财风险而无视部分人投资理财的权利。
其实,要规范银行理财业务乱象,维护投资者利益,未必在于限制无经验者购买理财产品和抬高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门槛,主要应在于加强对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管理。比如增加理财产品信息的透明度,平衡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对称,杜绝忽悠现象;督促银行向客户讲深讲透可能出现的风险,由客户冷静做出抉择;引导银行对客户进行细分,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群体,推出优适性的理财产品等。这样做,才能既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又保证所有客户投资理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