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年终营销盘点
【难题】
A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销售企业,有 75%的员工都是销售人员。在与每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底薪和保底业绩,提成比例则约定根据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确定和变动。销售员工的流动非常频繁,这给 A公司的管理带来了不少麻烦。为了鼓励员工保持工作的稳定性,A公司想出了一个办法:一方面适当提高了业绩提成比例以激励员工,另一方面则规定:“扣除每月销售提成的30%,累积一年后按 120%统一发放,作为年终奖励。若工作不足一年,每月销售提成扣除的 30%不予退还。 ”这一规定出台后,在公司布告栏公示了一个月,并没有员工提出异议。但现在公司却遇到了很棘手的问题,几名工作不满一年已经辞职的员工联合起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 30%的提成。A公司觉得自己很委屈,这都是为了留住员工和奖励员工,是公司自己的内部管理自主权,怎么就被员工告了呢?
【忠告和建议】
A公司以公告的方式规定“扣除每月销售提成的30%,累积一年后按 120%统一发放,作为年终奖励。若工作不足一年,每月销售提成扣除的 30%不予退还。 ”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了劳动报酬需“及时足额”支付的法律规定。
销售提成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计件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6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劳动法》第 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 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工资按月支付的意思显然是指工资需按月及时足额支付。本案中公司虽然规定每月扣除的 30%销售提成一年后可按 120%统一发放,但该规定显然与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规定若工作不足一年,每月销售提成扣除的 30%不予退还,这更是非常明显的克扣工资行为,扣除的提成本来就属于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公司无权设定支付的条件。
A公司如果想对员工有所激励又不违法,可对薪酬制度进行改进:适当调低提成比例,比如将提成比例设定为目前比例的70%;为了鼓励员工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可在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可在年终另行获得销售额30%×120%的长期服务奖金,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则不能获得该年度的长期服务奖金。通过对薪酬制度的上述调整,公司并未增加工资支付的成本,但是同样可以对员工起到激励作用,最重要的是,调整后的薪酬制度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