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节:呼唤13亿百姓的国民权益基金(4)



系列专题:《为民代言解读金融:陈志武说中国经济》

  问:陈教授,您希望通过不断在不同场合和不同的对象去沟通您的思考建议,能够影响到决策层,最终解决中国目前面临的国富民穷这种局面,使之有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是这样吗?

  陈志武:我强调一点,对于我们这样做学问的人来说,我们的责任就是根据我们的研究,根据学术知识和认识,把道理讲出来,给一些建议,让人们更加明白不同的决策带来的结果会怎样。

  我们对社会的责任或者说在社会分工中所应该起到的作用就是把话说出来。如果这样做,结果会是什么样,如果那样做,结果会是什么样,把那些道理讲出来。至于那些具体的决策人和政治家到底是选择方案A还是方案B,抑或是方案C,那不是我们的事,那是他们的事。

  我们要做到的事情也就是让更多人能够理解,除了目前我们看到的四万亿经济刺激方案之外,还可以有别的选择,别的选择可能比这个更好。

  拿什么保护农民权益

  本文部分内容发表于2008年2月4日《南方周末》,记者笑蜀。

  “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正政也。”2008年1月,陈志武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于建嵘对中国现行土地制度问题进行探讨,事关土地浪费、腐败、污染的根源,农民的利益为何屡屡受到侵犯,土地管理的当务之急与治本之策等。

  一

  问:欢迎你来到京郊东书房。我们上一次见面是在2005年哈佛大学一个有关中国社会转型的会议上,当时我们讨论了中国农村土地问题。我们有一个基本共识,就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到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及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第78节:呼唤13亿百姓的国民权益基金(4)
  陈志武:我记得你是从法律规定方面来解释目前中国农地存在的制度性缺失的。我更多的研究还是关于资本、金融市场、工业化等经济方面和市场发展方面的问题,所以我更多从资本化的角度来理解中国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问:是的,这与我所学专业和曾做过律师这一职业背景有关。在我看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首先就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不明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这些法律,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级类的“农民集体”。但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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