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解决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青年创业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广大青年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指本行向经服务区域内团组织审查推荐,具有创业意向和能力且符合贷款条件的青年发放的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以本行“丰收小额贷款卡”为载体,采用“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用随贷”的简单灵活授信方式。创业青年可凭“丰收小额贷款卡”通过本行的营业网点或自助渠道实现贷款的发放、使用、还款等服务功能。
第四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办理遵循“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手续简便、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对象是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户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在萧山区内的青年。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贷款对象;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三)有具体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
(四)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有合理的贷款用途;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资信良好,具用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只能用于青年创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生活消费。
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利率及期限
第八条 贷款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采用信用、保证、联保、抵押、质押等方式,并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担保。
第九条 贷款额度。对资金实力、创业领域、信用状况等综合因素较好并有志创业的青年提供“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为30万元;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一定社会影响、有产业特色和经营效益、有良好信誉、需继续扩大规模的青年创业者,其最高授信额度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资金实力强、从事优先行业、信用状况良好且效益好的,最高可授信信用贷款10万元。
第十条 贷款利率。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从事农林牧渔纯农业生产的贷款,原则上按基准利率执行;对从事其他行业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青年向当地镇、街团(工)委提出申请,填写《萧山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推荐表》。
第十三条 贷款初审及推荐。各镇、街团(工)委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创业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及时向本行当地支行推荐初审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本行各支行接到镇、街团(工)委推荐的申请人申报表及其他材料后,及时安排信贷人员按照《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对申请人进行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青年资金需求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镇、街团(工)委。
第十五条 贷款的发放。本行与经审批同意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按规定程序发放丰收小额贷款卡。申请人根据创业的资金需要,凭丰收小额贷款卡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具有贷款业务功能的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渠道办理放款业务。
第十六条 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可分次发放,循环使用。贷款到期后,申请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丰收小额贷款卡授信到期后,仍有资金需求的,可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贷后管理。要按照《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贷后检查管理办法》对借款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跟踪贷款项目的经营,严格控制贷款风险。发现贷款风险应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档案管理。要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客户信贷档案的建立保管工作,确保信贷资料的合法、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 加强统计管理。各支行要建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台帐,按月将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卡发放数量、授信额度、贷款实际发放量等情况编制成报表上报总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加强业务审计。本行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开展检查审计。
第二十一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发放的贷款由相关责任人管理和负责收回,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贷款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信贷人员在发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时,已严格执行了尽职调查,贷款操作程序合规,但由于无法预见或因不可抗力等非信贷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损失,实行责任免除或部分责任免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未尽事项按照本行丰收小额贷款卡业务及本行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