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务院 【颁布时间】 1992-4-28 【实施时间】 1992-4-28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形势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但由于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影响,企业亏损严重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一九九一年底,全国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亏损面达29。7%,亏损额达三百一十亿元。今年一季度,亏损面和亏损额继续扩大,加上大量潜亏,问题更为突出。这严重地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扭亏增盈工作,为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扭亏增盈工作作为加快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切实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真正把企业推向市场。所有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都要深化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向质量、品种要效益,向节能降耗要效益,向技术进步要效益。要继续深入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挖掘内部潜力,把解决亏损的立足点放在企业自身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落实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社会主义企业的优势,扭转国营工业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为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明确目标,层层建立扭亏增盈责任制。 今年扭亏增盈的目标是: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的亏损面,要比上年减少五个百分点,企业亏损额减少10%,其中经营性亏损减少20%,政策性亏损要控制在一九九一年底的水平。力争用三年时间改变国营工业企业大面积亏损的局面。要注意防止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的倾向。对盈利企业的亏损产品,也要采取措施限期扭转,改变企业以盈包亏的现象。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亏或扭亏目标,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指标到位,责任到人,把扭亏增盈工作落到实处。 三、认真落实扭亏增盈的政策措施。 (一)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亏损,应由企业分析原因,列出数额,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税务部门批准,在会计报表中如实反映。根据承包协议,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补足;属于政策性超计划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制定出自补规划,用以后年度的实现利润弥补。 (二)鼓励企业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的潜亏如数列入决算,并作出处理计划,有效抑制乃至杜绝虚盈实亏现象。企业潜亏转明亏,单独列帐,原来享受的政策待遇不变,银行不加收利息。 (三)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要逐户核定亏损补贴额,实行定额补贴或亏损总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对经营性亏损企业,凡产品有销路的,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在资金上给予扶持,促进企业尽快扭亏为盈。 (四)所有亏损企业,都要实行职工利益同企业减亏、扭亏额挂钩的办法。没有完成减亏、扭亏任务的不能发放奖金和增加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亏损继续增加的企业,要减发厂(矿)长、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工资,并限期达到减亏、扭亏目标;限期内达不到目标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 (五)凡生产能力过剩、产成品积压、技术落后、长期亏损的企业,经过批准,逐步实行关停并转。提倡多并转少关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 有关部门要做好资产、债务处理和人员安排等工作。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置。 (六)盈利企业也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普遍开展查产品质量、查物料消耗活动,凡未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单位,都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产品质量、物料消耗恢复到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产品质量、物料消耗已创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但低于本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要向先进企业学习,继续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四、切实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扭亏增盈措施,做好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扭亏增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基层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对薄弱环节和亏损大户,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加强指导,务必抓出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扭亏增盈工作的重要意义,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扭亏增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