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助力贷 六十条新规助力全民创业

 创业助力贷 六十条新规助力全民创业


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环境,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6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转发了市工商局《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的《意见》由60条新规组成,对于广大创业者来说,这是前所未有的“利好”消息。

  减免收费,鼓励投资兴业

  从2008年7月1日起,凡在乡镇以下的农村(不含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自登记之日起,可免交1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符合条件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和3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关证件可免交登记注册费,工商部门免收三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残疾人就业将受到更多照顾。今后,凡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可免交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此外,凡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管理费。

  降低门槛,放宽注册条件

  根据新出台的《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规定均不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在名称注册上,今后服务业企业可直接冠以市级名称,其他内资企业冠市级名称的注册资本(资金)将由现在的最低50万元降低到3万元。服务业企业、涉农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可以推荐直冠省级名称。对科技型企业、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和产品填补国家、省、市空白的企业,可推荐冠省级或无行政区划名称。今后,分公司从事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时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隶属的公司可以不办理相应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经营住所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未取得土地、房产证件的,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投资农村,空间更加广阔

  《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农村企业出资方式的限制,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者,允许其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苗木、家禽、牲畜等作价出资。农民出资渠道进一步拓宽,今后,凡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此外,凡在农村组建涉农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的最低限额可由原来的1亿元降低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3家以上降低为至少2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意见》还放宽了对农村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限制,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明确提出,经市政府批准,投资者可设立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发放小额短期流动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促进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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