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济宁市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全国首批国家级创业型试点城市,为深入开展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近期出台了《济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对扶持创业的配套政策作出具体规定,现整理分两期编发。
(一)工商政策。一是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收各种登记费,免予年检。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备案台账。三是积极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实现“零成本”创业。2010年底前,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予罚款;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1次,有效期6个月;同时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指导帮助其办理试营业执照。
(二)税收政策。认真落实鼓励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一是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等相关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二是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商业零售企业不免)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和饲料免征增值税。三是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减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企业投资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项目,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政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 〔2007〕17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十六条规定 》(济 政 发〔2007〕1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政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9〕7号)、《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农业办公室<济宁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5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近年来设立的重点产品培育专项资金、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支持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为推动创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