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大学生就业
天津市多渠道全方位促大学生就业
确保今年就业率不低于去年90%水平
-广开门路扩大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考高校毕业生,招考职位数高于往年
-加强培训年内认定见习基地将增到1000家,已安排1.1万名毕业生参加见习基地,留用意向率达76%
-做好服务重点开展“十百千万”系列就业服务活动,为1万名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
-鼓励创业提高创业贷款额度,毕业生创业初次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
-重点帮扶采取“盯人帮扶”措施,综合运用各项援助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实习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本市认真贯彻落实“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工作要求,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优先发展目标,在统筹各类人群就业的同时,千方百计、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2008年90%的水平。
加大挖潜力度,广开就业门路。本市把深挖就业潜力作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重要举措,注重扩大公益性就业岗位,要求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选聘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选聘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工作;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岗位,2009年天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考高校毕业生1373名,招考职位数高于往年;编印《天津市高校毕业生资源信息集》免费向用人单位发放,实现用工需求和高校毕业生资源的有效对接。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就业能力。本市把加强就业培训作为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成功率的重要手段,大力推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各高校不断加大教学内容改革力度,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技能培训,对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普通高校本科生给予培训成本50%的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免费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扩大就业见习,2009年内认定见习基地将增加到1000家,可同时安排3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至12个月的见习,目前已安排1.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留用意向率达76%。
加大服务力度,创造良好环境。把强化就业服务作为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障,搞好就业政策的宣传,编制就业政策解读手册发放给每一位高校毕业生,结合当前就业形势开展具体的就业指导;实施“1123”服务工程,毕业学年在校生每人可得到1张就业服务卡,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免费接受2次职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开设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存放档案“四免”服务;实施信息共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教育部门的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就业去向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就失业登记信息相互传输比对,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动态,及时将收集到的岗位需求、就业政策等信息向高校发布;重点开展“十百千万”系列就业服务活动,即开设10场就业创业政策专题讲座,举办100场招聘会,组织1000家企业进校园招聘,为1万名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
加大创业政策支撑,鼓励自主创业。把自主创业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为零,对创办民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管理类、登记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宽学籍管理,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认定500家有条件的企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3200名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训;组织企业家带徒授业,选聘1000名优秀企业家、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帮带3000名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学习创业经验,目前已有186名企业家与670名毕业生通过自愿选择签订了带徒授业协议;提高贷款额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次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企业成长性好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贷款支持;搭建创业平台,在各区县选择1所有一定土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学校改建为创意创业园,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经营场所。
加大援助力度,突出帮扶效果。把帮扶困难毕业生作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求职中多次遇到困难的学生给予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和重点推荐,及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压力;建立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台账,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教育、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将零就业、单亲、低保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采取“盯人帮扶”措施,综合运用各项援助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这些学生到见习基地实习;鼓励劳模企业家与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自愿选择签订用工协议,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或创业;举办就业援助月活动,对困难家庭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帮扶,实施岗位援助、技能援助、托底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