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加大对自主创业者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鼓励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和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青岛市将用3年的时间,建立起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组织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5万人;创建创业培训基地、实习(见习)基地、实训基地、孵化基地和示范基地100个;全市扶持各类人员创业15万人,实现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
《意见》降低了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其中,在投资领域方面,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降低政府采购门槛,将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在注册条件方面,凡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1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注册。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可以一元金额注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经营场所条件方面,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征用和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区(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也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凡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或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予以适当放宽照顾。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给予政策优惠
大学生首次创业免3年行政收费
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允许试生产1年(许可证产品除外)。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经营范围、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成立满2年的可申请领取试营1年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此外,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加大资金扶持
市级创业扶持金不少于1000万
《意见》指出,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其中,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各区市创业扶持资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同时,对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扶持金或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此外,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