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时,出售自有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流动资产的应收账款,常常会被列入出售范围。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为少承受损失,不愿意对债务人做出让步,便将应收账款折价出售。出售应收账款企业的处理比较简单,但对购买该项资产的企业来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值得我们思考。
适用准则新会计准则的框架下,该购买应收账款事项适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还是《金融工具》准则? 首先,《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的让步事项。”应收账款的转让事项,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此事项只需告知债务人,且债权人并没有对债务人作出让步,从这一点上看,不符合债务重组的特征。因此,该事项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其次,《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明确,应收账款为货币性资产,加之购买企业大多数支付的是货币资产,故该事项处理不适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最后,从购入资产的实质考虑,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其相关事项的会计核算应遵循《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也就是说,该事项的会计处理,适用《金融工具》准则。购买入账“应收账款”性质探讨1.按照准则规定:“应收账款是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购入的“应收账款”与企业的销售等无关,能否作为“应收账款”值得商榷。 2.从企业购入应收账款的目的来看,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则购入行为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畴。购入的应收账款,属于企业一种金融工具。 如果购入的“应收账款”属于金融工具的范围,遵循《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应如何进行分类1.能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由于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划分为此类资产,无可靠的依据。 2.能否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该购入应收账款不存在固定的到期日,分类为此类资产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3.能否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于该购入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自然也不能划分为此类。 4.由于不能划分为上述三类资产,只能将其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即购入的应收账款继续保持原有的分类。 如果划分为应收款项,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一)初始计量在折价购入的情况下,购入“应收款项”是按原账面价值计量,还是按交易价格计量。 1.按原持有企业账面价值计量,则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原价) 贷:银行存款等坏账准备或营业外收入(差额)第一将折价购买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理解为资产减值,而这种减值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同时,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的坏账准备,导致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总额”小于“减值准备的合计数”,不尽合理。第二将差额理解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将会导致购买时点企业资产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更不具有合理性。此种方式处理的最大问题是违背了《基本会计准则》中: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的规定。该项交易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历史成本)低于原账面价值,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应收账款应以实际交易价入账,但本处理方式却按原持有方的价值入账,与基本准则的规定相悖。 2.按实际成本(历史成本)计量,则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历史成本)贷:银行存款等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在建账的同时设立应收账款备查账,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全额追索权。此种会计处理虽然解决了第一种处理中的历史成本问题,但应收账款不按照原价值入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理解,如:债务人在考虑到债权人处理方式的基础上,可能会出现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 (二)后续计量1.该资产如果未来存在减值迹象,如何进行减值判断? 既然购入资产作为应收账款处理,其减值测算方法应与企业自身的应收账款一致,则该资产的减值会影响企业的当期经营损益,不尽合理。因为购入应收账款的减值,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关联性相对较小,应属于非经营损益。考虑到企业的购买意图,我们是否可以不确认“坏账准备”而是“投资减值准备”。但是,这种方式对会计处理配比性原则产生影响。2.如何处置该资产的损益计量? 债务人偿还债务,受让企业收回应收账款。收回该资产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 从企业购入资产的目的分析,计入“投资收益”较为合理。但在实际操作的领域,考虑到配比的问题,多数企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上述分析,只是个人的一点意见,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