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我们刚从肖志军事件的惊鄂中回味过来,浙江德清又险些上演另一起“肖志军事件”。不过,好在“北京的悲剧没有在德清重演,当家属拒绝签字时,德清县人民医院几位医生在和医院领导、县卫生局沟通后,联合在手术告知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果断施行手术,产妇顺利产下一名男婴...”。当我在1月31日新闻晚报上看到这则新闻时,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之中。
坦率讲,我认为在两起事件中,当事医生均无可指责,我们有些人在谴责北京肖志军事件中的当事医生,但我们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如果当事医生就是我们自己呢,免费救治患者不说、如果在患者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施行手术,还要再承担责任。而不救治却完全遵守医院制度,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我们凭任么期望医生在这种情形下甘愿冒如此大的风险呢? 但两起事件导致的结果却一为一尸两命、一为母子平安。究竟原因何在?很显然,“肖志军事件”已经在媒体上传遍了中国的大街小巷,作为业内人士的德清县人民医院没有理由完全没有听说这件事。我大胆地假想一下,如果,如果浙江事件在先而北京在后的话,也许悲喜剧会阴差阳错。所以我个人并不认为北京这家医院比德清县人民医院糟糕,而更有可能的是后者及时汲取了发生在前者身上的教训而已。当然,德清县人民医院避免前车之鉴,本身就值得表扬。 但我仍特别想问问德清县人民医院的领导,问问我们所有医院的领导,当北京“肖志军事件”发生后,你们有没有立即进行反思,这种家属不签字的情况有没有可能发生在你的医院,如果有可能那么你是不是应该立即着手制定相应的制度呢?难道必须要等到发生在本医院以后才随机应变,发生在其他医院的教训还不足以引起重视吗?在浙江事件中结果最终是喜剧,但如果几位医生中有人坚决不愿签字呢;如果医院领导中有人反对呢?如果县卫生局领导中有人反对呢?如果……,那样的话,我几乎可以断定十有八九北京“肖志军事件”会在浙江重演。 当然,我理解我们绝大多数医院的管理水平十分落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作为企业,必须尽可能地预计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而提前制定发生这种风险时的内部控制措施。尽可能做到曲突徙薪,而不是亡羊补牢。 医院制度规定必须有病人家属的签字才能施行手术,这个制度在正常情况下从保障医院权益的角度出发不难理解。但当执行该制度会导致企业可能面临严重不利后果时(我们暂且不从社会公益角度出发,事实上北京这家医院在事后遭受了极大的舆论压力乃至诉讼风险),作为执行制度的人就不应再疆化地照章办事。北京这家医院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没有及时改变,而德清县人民医院也许是吸收了前车之鉴的原因,及时修正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就内部控制而言,企业也是一样的,任何内控制度都有其局限性。如果发生一些特殊事件,使得执行该制度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进而最终影响到企业利益的时候,企业必须及时进行调整。这当然需要执行制度的人具备较高的素质,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内部控制并不意味着僵化地执行制度,而是对特殊情形或意外情形要有特殊的应对措施,或者如果能够提前制定特殊情形下的流程自然更佳。 医院执行家属签字制度是从保护医院的立场出发,保证医院各项目标/指标的实现,这种目标我想应该包括救治患者人数、各种经济目标、患者的满意程度等等。制定何种目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医院在实现这些具体的目标之上,理应完成更高层面的使命—希波克拉底誓言。通俗地说,除了挣钱,还应在工作中体现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这也可以看作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必须遵守的价值观。但在中国现阶段,这种使命感、这种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我们似乎难以感觉到了。 举一个企业的例子,一家家具公司的使命是成为中国内陆一流品质的家具供应商,同时他还会制定各种阶段性的目标比如利润、市场占有率或投资回报率目标,为了保障这些目标的实现企业必须制定或修订相关的制度、流程。以采购比价流程/制度为例,采购比价首先必须体现企业的使命、其次才是为了实现具体的目标。当几家供应商进行比价时,首要的是品质而不是价格。宁可选用价格高但品质一流的而决不会考虑质次价低的。企业的存在当然是为了赚钱,或者说股东财富最大化。但更准确地讲,可持续发展或者说持久地为股东创造财富才是企业存在的根本目标。而往往是,只有当企业对自己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定位,确立了企业所追求的愿景及使命,并将这一愿景和使命充分体现在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时,企业才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合理保证企业各项目标的实现。而这些目标正是企业所追求的愿景和使命的体现。而我国大多数企业尚未认识到这一点,或者根本不知愿景及使命为何物;或者只是企业领导个人的认识、而非企业所有人共同的追求;或者只是把它们当作一种口号而未能真正体现在经营管理当中。内部控制不是孤立存在的,只有当企业真正成为一个成熟的、有追求的社会公民时,内部控制也才会真正成为实现企业目标的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