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 国家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1、营业税起征点 对个人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营业款项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可免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我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为50元。

2、校办企业(学校出资自办,学校负责经营管理,收入归学校)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可免征营业税。

3、随军家属就业的免税规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数60%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证明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服务业

(1)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将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5、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的业务。

6、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2001]国转联8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7、转让无形资产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2、技术创新的免税规定---10.1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优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原南京高新区(浦口)

(2)南京新港高新技术工业园

(3)江宁高新技术工业园

(4)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撑服务机构一并划入南京高新区范围。

3、第三产业企业减免税优惠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也3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减免税优惠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一发交纳企业所得税

受风、火、水、震自然灾害企业减免税优惠

 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 国家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免所得税三年。

(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的待业员占企业原从业人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6.校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高等学校和中心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7.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优惠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以及街道办的工厂从事劳务、修饮食等纯用力性业务的企业,及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叫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8.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优惠

  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9.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慍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减免税优惠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三、外资企业有关基金、费用优惠政策

1.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目前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用附加和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2. 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部分免征防洪保安资金。

3. 对外方人员免征人民教育基金。

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副食品生产发展基金、人民教育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旅游事业发展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四、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免税规定

(1)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将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特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取得的收入、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

(1) 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所得税三年。

(2) 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及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

(3) 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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