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曾说过:“死亡和纳税,是人一生不可逃避的两件事”。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纳税人与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因为工作的原因要经常接触,产生税务争议的现象时有发生。可最终争议的结果大多是,以纳税人听命于税务机关的意见这样看似完美的结局而收场。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加强,作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务政策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因为他们共同的主体都是执行机构。而作为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部门,既是为了监督和保证税务机关能够按法律执行,同时也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纳税人可以在充分理解税务政策的基础上,与税务机关就某些特定的纳税政策进行协商,从而保护自身的税务利润。税务机关也在同时发生着改变,那就是:“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务稽查”。
由于其各自的利益所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在与税务管理员;二是税务稽查。
作为税务管理员也是税法的执行者。但由于其自身业务水平所限,所以在理解税务政策时也是会有些偏差的。但纳税人恰恰对这些人产生高度的依赖和信任,总感觉县官不如现管。所以在企业执行税务政策时,更多的是与管理员进行交流。“这其中若出现问题时,税务管理员所解释的政策只代表他个人意见,不是稽查结论(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曾说过)”。因此,若纳税人按管理员的意见执行(大多是口头意见),与稽查部门的税务争议就会出现。
作为税务稽查部门,往往是带着任务下来稽查。所以作为税收利益的三方,管理员、纳税人和稽查部门他们之间是有冲突的。当出现不利于纳税人的结果时,他们就会通过一些管道来解决税务争议,甚至有的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但在这个环节上又出现了,纳税人很难提供税务机关多征税的文字依据,因此取得胜诉的案例不是很多。
税务争议的妥善解决,是纳税人保护自身税务价值的最终目的,这个无可厚非。但作为纳税人除了在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税法的前提下,还要了解税收征管以及稽查的相关工作程序,媒体的介入,也有利于税务争议能够妥善解决。虽然大多数纳税人不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税收权益,但做好充分的准备,是完全有必要的。
切记:高举法律的武器,可以保护自己的税收利益。但在具体操作时要慎用这个武器,在谈判环节能够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通过司法这个环节来解决。纳税人要用谋略来解决税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