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人们对于社会责任已经讨论了好多年了,甭管在认识上,在一些责任意识上,或者是一些危机事件的处理上,都有了一些进步。但是,由于我们是一个农耕社会转化过来的国度,又搞了多年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对于几乎每一个国民来讲都是新生事物,在以自由交易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按规则办事,负相应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特别是WTO以来,更要求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交易主体都要为其活动负经济的、法律的社会责任。但是,这些年来,也发生这样那样的令人不愉快的问题,甚至严重之处可谓假冒伪劣满天飞,而一些所谓自律也往往成为写写划划、墙上挂挂的标语,实践起来就“忽悠他”。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之事物、交易规则之新,实际操作之复杂,各种关系处理之曲折,许多时候这个社会责任是不落实的。也甚或有人在高利润的引诱之下,什么样的法律都置若罔闻。国家的相关制度、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我们处在建设当中,好多东西还没有想到,这个事儿正在做着。这样,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就层出不穷。这些年来,大家都在倡导社会责任,但是,对于许多人来讲,讲社会责任是马列主义上刺刀——枪口对外,从未准备自己来做。
根据这些年来的实践情况,本人认为应该在理念上、制度上、规则上、法规上对各种社会责任做一个具体的明晰、具体的解读,认真、具体、有效地划清必须划清的若干界限,是十分必要的;是有重大战略意义的。
第一, 本原社会责任与派生社会责任。这也可以叫做第一社会责任与第二社会责任。对于一个企业、一个法人单位来说,它的第一或本源社会责任就是生产客户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真真正正、完完全全地实现客户的价值主张。这是本源的、核心的社会责任。至于抗震救灾、希望小学、母亲水窖等等社会公益事业原则上都是外在的、派生的社会责任。这里,要提一下5·12汶川大地震中,所谓王石的表现是理解上的误区,王石可能有这样那样的不足、缺点,当时人们处于对受灾的四川同胞那种强烈的同情心、责任感是可以理解的,而问题是,大家希望像万科这样的企业,像王石这样的大老板们以真金白银的形式来表达他们的社会责任。然而,真金白银从哪里来?它只能来自企业的盈利,而盈利的获得是作为企业满足顾客利益需求情况下的收益。显然,企业的顾客责任是本源的、核心的社会责任,企业的抢险救灾之类的公益性社会责任是派生的、第二位的责任。
第二, 经营(本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生态)社会责任。这一对矛盾的社会责任之关系的处理比较复杂,应该分为三种情况来处理:第一种,对于环保、生态影响不大的,例如碳排放有限,量比较小,造成轻度污染的,应给予一定时间、空间条件,让他们在为客户服务当中获得回报来给予补偿,就是先生产后补偿。第二种,在投产开始的时候就应该同时解决,即环保的补偿和产品的生产同时进行,二者是同列的,不能分谁高谁低。比方说,好多食品,环保要求的、检验必须同时进行,不能说要在时间、空间上分离,先上马后检查那是不行的。这儿尤其要打击潜规则,像三聚氢胺在一定的限度内是可以,超过这个限度就不行了。就是必须实行全“链”控制,要进入一个全封闭的保障的空间形态之中。这一方面,中粮的“全产业链”模式经营模式除去它的招徕广告性质,就其安全、检疫保障来说,是应予肯定和倡导的。第三种情况属于许多绝对禁控指标的,都必须在立项的时候就制定标准,不是等到了实际生产运作了再做,立项的时候就要控制。不符合碳经济标准的,不符合低碳、去碳化标准的,在立项当中就应该将其扼杀。这里环保的社会责任绝对大于个别企业的经营社会责任、盈利社会责任。我们的大运河有多少的地方已经“富营养化”了,就是这样造成的。再如一些煤老板,仅仅为了自己的高额利润甚至蝇头小利,明明有瓦斯爆炸的危险,也硬要去与工人签生死合同。而后者则要么是一些极个别的家贫的穷人;要么就是一些背水一战的亡命徒。
第三, 刚性社会责任与弹性社会责任。这即一票否决与有讨论余地的社会责任。像三鹿奶粉就应该是一票否决的社会责任。问题在于这一票是谁的一票。如果这一票在CEO那儿,CEO要坚持其他人就不坚持了,这个社会责任就危险了,就不能落实了。比方说楼歪歪这里头没有一票否决,这是个大问题,这种楼的保障没有最后卫士,没有最后保障的长城,这是非常可怕的。
第四, 经营、服务中的社会责任与派生、消费中的社会责任。这即制造、服务本身的社会责任和顾客买了以的消费中的社会责任。北京和不少城市中的4S店其服务令人不敢恭维。一个车的轮胎坏了,或者某一个零部件坏了,他们根本不检查,不承认是自己原来本身的质量问题,一概推给消费者,推给驾车人或送修人。就是说,他对于自己的产品在消费者消费、使用当中出的问题一概不负责任。更有甚者,你去修理他甚至把好的零部件换下来。在这方面,他们真应该向海尔学习。
第五, “销售后”社会责任与“消费后”社会责任。迄今为止,绝大部分企业还没有从企业的根本宗旨上来认定“消费后”社会责任,尽管他们口头上并不再说“货物出门概不负责”了。但是,“卖产品为主,给服务为辅”这种观念的劣根性仍然顽固存在。在米其林已经“不卖轮胎卖服务”了的今天,除其商业模式在一种程序上的变更之外,更加体现出了那种重要的、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理念,难道米其林们不应该成为新商业文明的楷模吗?
第六, “链主”社会责任与“成员”社会责任。由一个大企业,甭管是制造业企业还是零售业企业和与其相关的上下游伙伴构成的、面对同一个客户群的一条供应链,成为今天的一个又一个独立的商业生态系统。在这样的大大小小的家族系统或者商业帝国之中,主导者就被称为“链主”,其他利益相关者被称为成员。“链主”有链主的社会责任,成员有成员的社会责任,按理说,应各负其责,但在共同的社会责任面前,大欺小、强欺弱的事是经常发生的,甚至就成为一种潜规则。比如广告费,作大零售商的链主就往往逼迫小的供应商替他交广告费;再如,拖长账期等等;或者环保责任也都推给成员们。
第七, 经营社会责任与作业社会责任。老板、企业总部、CEO、COO、CFO以及各事业部,他们应负的是企业经营的社会责任,而作业团队和每个员工应负的是特定岗位的作业社会责任。有一些企业老板不出事便罢,一出事就把责任推到作业团队身上,甚至个别员工身上。当然,也有因员工责任而导致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事儿。
第八, 商法社会责任与民法社会责任。商法社会责任是按照企业经营的商业模式和价值链来判定责、权、利关系的社会责任;民法社会责任是因财产所有权归属和变更而引发的责、权、利关系的社会责任。
第九, 基于企业资本所有权的社会责任与基于民众品牌认定所有权的社会责任。这儿要紧的是要划清品牌赖以生成的物质资本根据和客户群货币选票认定的所有权界限。前者是靠了好的生产线、好的设备等生产要素之卓越配置形成的一个产品、服务,这是硬式的品牌所有权。一个好的产品为消费者认同,由这种认同所形成的、以客户的认同度(包括满意度、忠诚度、美誉度等等)构成的软式的品牌所有权,这归消费者。这一点,在汇源果汁要不要被可口可乐收购这一事件上表现得最为清楚。
第十, 民族范围社会责任与国际化、全球化范围内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北京、上海、成都这些城市的社会责任都属于国际化、全球化社会责任;当然,联想、海尔在美国的运作所需负的社会责任也是国际化、全球化社会责任。而可口可乐也好,摩托罗拉也好,诺基亚也好,他们在中国本土化中的社会责任同时又体现着某种美国的、瑞典的民族社会责任,体现着这个民族的软实力。当然,张瑞敏、柳传志、杨元庆在美国的表现如何、社会责任能否兑现也是中国社会责任在国际上的表现形式。
这里或许还应当提一提应对全球化价值链的三种形式问题。它们分别同社会存在紧密的联系。第一种,以OEM同跨国公司OBM对接的时候,例如三来一补,我们只获取微利的加工费,那简直是一个劳动力性的社会责任,获大利的跨国公司则成为绝对的责任主体——当然,也因此获得了他们绝大的软实力。第二种,在合作双方实力旗鼓相当的FDI中,这就往往形成了博弈中的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博弈。第三种,像海尔、联想、华为、TCL等等直接以OBM姿态“君临天下”,即以OBM的主体身份出现在国际化、全球化的价值链当中的企业,就要负OBM——跨国公司相应的社会责任了,也就是国际化、全球化的社会责任。
第十一, 本土社会责任与离岸社会责任。这在保税区当中比较明显,在港口企业的运作当中常常出现。在中国的大连港、青岛港,货物在我这儿时的社会责任和你离开之后的社会责任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口岸内外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