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广传民间,该文件是基本药物制度的一个重要配套文件,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都具有较大影响。笔者认为,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送问题需要充分重视。
现代物流能力不可忽视
目前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共307种,各地在调整中数量将会有所增加。其中大多属于价格低廉的临床基础用药,目前各省基层医疗机构相对分散、基本药物用量小,因此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物流强、成本低、品种全、服务优”的特点,不仅可以进行二、三级医院的配送,更能进行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尤其是对于偏远和落后地区的配送,这样才可以保证基本药物这项惠民国策落到实处。
国家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7号文)中早已明确提出“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可见,具备现代物流能力是今后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不过,笔者经过仔细阅读后发现,《若干规定》中并没有对配送企业的现代物流能力提出明确的要求。
现代物流能力反映的是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存贮能力、订单处理水平、药品分拣和配送速度、对医疗机构订单的响应速度和配送质量。笔者担心,对配送企业现代物流能力的忽略,将使新医改和基本药物制度的正确引导发生偏离,延滞流通领域的产业升级和优化。
配送企业公开招标须统一
《若干规定》指出,基本药物招标要“结合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使用以及既往招标等情况,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笔者经过比对发现,此规定和7号文规定的“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并不完全一致,可见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招标将由各省自行确定。而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选择配送商,则是根本要求,正如7号文指出的“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要合理划分省、市(地)、县管理事权。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地)、县级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笔者认为,目前个别省份或地市确定配送商或由生产企业自行选定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若干规定》对投标生产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评价标准,包括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服务能力、社会信誉以及药品价格等指标内容。但是对投标的配送企业却只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要求,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
笔者认为,现代物流能力(仓储面积/容积、货架、自动化程度、配送人员车辆、软件系统)、销售规模(销售额、纳税额、行业排名)应该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因为此指标易于量化,是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直接反映出药品经营企业的信誉、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而目前实行的医疗机构的评价等主观因素,以及医院开户的情况等非正常物流竞争的要素等不宜作为评价标准。
配送企业的合理数量应规定
《若干规定》对于基本药物的生产、配送企业的数量只有“合理确定”的规定,而没有合理确定的标准。仅以北京2006年的社区招标为例,北京市通过公开招标选定5家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中标企业,按照北京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应该算是比较合理的。可最终只确定了两家公司作为区域的独家配送商,在各区县各选定一家作为分配送商,垄断配送权和两级配送导致了配送服务无竞争,难以提高质量。同时,配送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导致两级配送商相互推诿,不利于提高配送效率。另外,也可能导致配送费率上升,政府成本增加等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其最终的配送结果让人难以评价。
因此,对于怎么样才算合理,要有明确的说明。笔者认为,引入竞争机制,限制独家配送,以提高配送质量;鼓励直接配送,不得以变通的方式明着只委托一次,暗中实行两级配送;配送数量省级3~5家,地级1~3家;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限制加价率,同时监管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执行等等。
医疗机构如何配送
2009年各省(区、市)30%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零差率销售政策,而对于其他70%的医疗机构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包括如何配送、使用比例、价格执行等。
按照基本药物制度要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将实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比如有企业人士就曾问笔者,没有说法是不是意味着目前暂不执行基本药物的医疗机构就可以不执行统一配送?
笔者认为,所有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由中标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是最佳的制度安排,这样可以为基本药物制度的三年逐步实施奠定基础,也能提高目前流通领域的规模效益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