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载波电能表窃电 论保护电力设施及打击窃电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电,同样,电力企业离不开电力设施,它们是息息相关的。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但电力设施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严重

  电力设施分布面积广,数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的价钱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很严重,盗割电力线路、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拆盗配电变压器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电力载波电能表窃电 论保护电力设施及打击窃电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2.电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体由原来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变为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由于行政执法权的变更,给电力企业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电力设施分散广、密度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执行工作,收效甚微。

  3.缺乏法律武器的保护

  法律是保护企业和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武器,如果没有武器,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就暴露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使电力设施保护没有依据,当电力的法律法规与别的土地资源类的法律相冲突时,总会舍弃电力方面的利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不能很好的进行。

  4.缺乏法律意识

  不法分子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行使盗窃或者破坏行为,企业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疏于管理,执法不力,人民群众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纵容了不法分子的行为,从而也损害了自身利益,威胁到自身财产安全。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1.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2.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

  3.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

  4.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

  三、窃电证据提取、收集的基本要求

  反窃电工作中,进行用电检查实际就是寻求窃电证据的一个重要过程。窃电证据提取、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它关系到《供用电合同》能否正确履行,对窃电者处罚能否顺利进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是正确认定窃电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1.注意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形式合法。

  对窃电行为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一般采取追究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三种方式。证据主体因处罚主体不同而异。因此,在反窃电工作中,应该在证据取得合法性上下功夫,对有争议的窃电现场证据最好进行法律公证,使证据的关联性以法律的形式固定,有效规避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2.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客观性。在收集证据时应尊重客观事实,切忌张冠李戴、主观臆造。

  3.注意证据的全面性

  全面,是指收集提取证据必须要收集、提取到一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只有各证据有机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笔者认为在反窃电工作中特别要注重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材料四种证据。

  (1)书证。窃电证据中《用电检查记录》就是书证的形式,其内容应详细记录窃电案件的真实情况,并经供用双方在场人员亲笔签字认可,加盖供电人、用电人印章。用电人在场人员为非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应取得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或旁证。书证内容不得涂改、更改。以复制、截图、打印等方式取得的,应说明其来源。

  (2)物证。窃电证据中物证是指据以查明窃电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是最重要的证据。提取、封存物证要注意保持物证的原始状态。窃电行为中大多有物证可寻,如:专用窃电工具、仪器,被窃电者损坏的封印、计量器具,短接一二次回路的导线,窃用电能的用电设备等产品,封闭计量柜(箱)内非供电企业工作人员遗留的物品、指纹等。提取窃电有关的工具、证据应向用户开列清单(一式两份),要求用户签字认可。无法带回的应拍照或摄像备查、封存。

  (3)证人证言。窃电证据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窃电案件情况向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证人不是窃电案件当事人,但由于他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供电部门在调查此案时,请他出面作证。

  (4)视听资料。窃电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摄像反映出来的形象和音响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摄像储存介制、传真资料、胶卷、电子计算机装置等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在采取录音方式取证时,必须征得被录音人同意)。视听资料要注意保证连续性和真实性。收集视听资料要注意客观、真实、全面,内容要连贯、前后衔接。必要时,要将录制时间、地点、录制人的姓名等录入。不能对其原始载体进行剪辑、编辑。

  (5)当事人陈述。窃电证据中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查处窃电中用电人向查处窃电的人员所作出的陈述与承认。

  (6)鉴定结论。窃电证据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专业知识人员经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指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作出的科学结论。对于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三种窃电行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是认定窃电行为的重要证据。

  (7)勘验笔录。窃电证据中的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或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检验的真实记录,包括文字记载、绘图、照片、摄影等。

  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一般就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依据,才能使“发生事实”、“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

  参考文献:

  [1]李坚.构建县级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思考[J].云南电业,2006,(9).

  [2]钱祥鹏.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J].电力安全技术,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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