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 基金分红的潜规则



 l基金分红类似上市公司分红回馈股东,理应受到投资人的追捧,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国内基金在分红条款上规定模糊,条款设计不易被投资者理解,加上一些基金公司甘当“铁公鸡”不及时分红,或用大比例分红做诱饵进行持续营销等,引起了持有人的不少诟病。

  谨防契约中的“红利”陷阱

  《指引》中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基金产品时,应当根据基金产品特性拟定相应的收益分配条款,使基金的收益分配行为与基金产品特性相匹配。通常,从分红的频率来看,封闭式基金的分红较开放式基金确定,固定收益类基金较权益类基金确定。

  因为封闭式基金处于折价交易的状态下,初始购买者获取可观收益的途径除了持有到期外,中间的分红也是提前兑现收益的一种做法,保护了初始投资者的利益。并且,分红相当于提前封转开,将折价资产按净值分配给投资者,有助于二级市场提高其交易的活跃性。因此,从上述角度,封闭式基金通常在契约中明确规定年度最少实施一次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约束下)。而固定收益类基金由于主要持有债券,其利息收入是债券的持续且稳定的收益,这也促使债券基金有较强的分红预期。

  当然,在开放式基金是不是该分红的争论没有得到合理的结论下,如果投资者希望关注分红型产品,还是需要从契约中寻找答案,看看契约中是否规定“在满足相关的分红条件下,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这样的字眼。此外,还要谨防眼睛上当,基金名称中有“红利”二字的并不一定是分红型品种。以华夏红利为例,该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最多分配4次,契约来看并不能给投资者提供明确的分红预期,且“至多”二字还隐藏着可以不分红的含义。“至多”与“至少”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因此,内部审核指引中规定的“基金公司在设计带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时,应当在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要求中,本质上并没有强制基金一定要分红。

  基金的收益分配基准

  《指引》对基金的收益分配基准做如下强调: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值。通过这条指引,我们可以揣测出证监会的两个意图:首先,明确了分配基准是什么。其次,对目前契约中约定俗成的“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提出质疑。

 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 基金分红的潜规则
  对于分配基准,即以什么作为分配的基础这一点目前在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公告中并没有明确交代,投资者并不知道基金分配的是什么时候的红利,但是《指引》中要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该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这一点对投资者而言是一个利好。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一个时点数据,通常在基金年报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有所列示。以博时主题行业2008年年报为例,该基金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报表中展示,2008年期末的可供分配利润是1902904355.92亿元,这一数值为收益分配基准,而该基金3月30日发布的收益分配公告也以这个数值作为年底的收益分配基准。

  l确立的上述收益分配基准,会与目前基金契约中关于分红的一些条件相抵触,例如大部分基金会在收益分配中规定“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这一条款难免有规避分红的嫌疑。特别是2008年当期投资出现亏损、而账面上依然有大量可供分配收益的基金可以轻松选择不分红,这其实是对投资者的一种误导。

  简单来说,如果某只基金第一年实现投资收益5亿元,第二年由于市场大幅下跌投资收益亏损3亿元,待到年底分红时,虽然当期收益为负值,但基金年底账面上依然有2亿元的已实现正收益,这说明基金依然是赚钱的,对投资者而言,这部分收益应该纳入收益分配计划中。因此,我们可以将基金分红条件简单列为两条:基金净值超过面值以上、基金的期末可供分配收益为正。这两点收益分配原则可以化繁为简,使投资者从之前艰涩繁缛的规则中走出来,真正实惠于投资者。

  红利发放期限

  基金公司何时发放红利一直是由基金公司说了算,现实情况是投资者通常要到4月初(年报公布完)才能拿到应得的上年度分红,相比收益分配的基准日期延后了三个月之久,而期间基金公司可以将红利继续进行再投资,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因此,为了保护持有人的利益,证监会在《指引》中强调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强调分红的及时性对持有人无疑一个利好消息。

  值得关注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只是证监会对基金公司的内部规范要求,一些指引可能还需要和基金公司进行协商沟通,且《指引》中的条款对目前已经运作的基金是否有约束力尚不能确定。未来除了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基金的分红条款,投资者也需要对分红有理性的认识。基金分红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的吸引力,保护持有人的利益,但也要冷眼旁观基金公司利用大比例分红进行持续营销,实际上是对老持有人利益的伤害。同时,持有人希望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基金不分红、或分红再投资创造复利收益,而市场不好的时候拿着现金落袋为安,这种理想的状态现实中难以实现,因为基金经理对市场行情的转折点难以判断,且基金实施分红并不代表基金经理对市场进行预测。此外,规模是基金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平衡基金规模和保护持有人利益两方面,能够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的基金公司相信一定会走的更远、更好。如果一味地追求基金规模而变得一毛不拔,投资者最终的回馈可能是远离。基金行业作为金融服务性行业,保护持有人利益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石。 

  王蕊  Morningstar晨星(中国)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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