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民间融资活动又日趋活跃,在融通社会闲散资金,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民间融资的盲目性、不规范性也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部分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除受银行信贷收缩、融资渠道狭窄等客观因素影响外,与中小企业自身的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不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等都有一定的关系。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为其继续维持生存提供了土壤,从而弱化了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的调控力度,使经济发展呈现盲目性。二是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差,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由于民间融资不规范,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严重的甚至酿成治安案件。三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对金融机构造成较大的冲击,致使金融机构筹资成本加大,加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四是资金体外循环,增加了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1.加强对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的监管。人民银行及农村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引导民间融资发挥对经济金融的辅助和补充作用。工商及税务等职能部门,强化对国家限制行业的监督,使民间融资资金注入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些重点生产领域;严格区分企业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通过民间融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政府等有关部门应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建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解决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同时也为民间资金开启多种投资渠道。
2.继续制定和完善合理科学、操作性强的存、贷款定价体系。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应认真分析民间融资活跃发展的原因,从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现行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细分信贷市场,积极开拓创新,吸引更多资金以减少民间游资。
3.改进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推作用。针对县域经济发展较快、资金不足而导致民间融资较多的问题,要多措并举防止资金外流,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降低资金供求矛盾。一是调整人民银行资金运用政策,适度向农村信用社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适当调剂资金使用周期,使支农再贷款适应农村资金需求特点和季节变化,真正成为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的“强心剂”。二是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形成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三是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县级支行贷款功能萎缩,存贷款比例严重失衡,县域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等问题。
4.加强对民间融资的日常监测工作。人民银行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强对民间融资主体、借贷规模与利率水平的调查,对融资较活跃的地区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采集民间融资活动的有关数据,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加强群众监测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当地群众地利人和的优势,发展监测力量,扩大监测范围,弥补监测盲点,确保监测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