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 如何理解外商投资公司直接融资



  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就中国金融服务业开放达成的一些共识,引起市场的密切关注。

  什么是外商投资公司?目前,中国官方对外商投资公司并无定义,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却有定义。1987年4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在1987年4月24日公布《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其第三条称:“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后来,我们有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当时,我国《公司法》尚未颁布,因而也难以有外商投资公司的概念。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法律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形式并无具体规定。这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公司法》施行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理解是,外商投资公司应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定义,中国移动、中国海洋石油、中银香港等红筹公司属于外国公司。而外商投资公司则属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这也意味着,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并未涉及外国公司发行A股的问题。

  中方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发行A股。在我国,发行股票的主体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原外经贸部1995年1月10日签署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第一条中规定:“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获准发行A股的外商投资公司,必须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外经贸部、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8日签署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条件,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等。这就意味着,中方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发行A股,并非新开口子,而是对现有政策的贯彻落实。东睦股份、*ST灿坤B等即是已经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完成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的步伐可能会有所加快。

  外商投资银行发行A股也已经出现。高盛集团有限公司等外国公司持有工商银行股权,但并不影响A股的发行。尽管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但并不影响它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不过,银行业目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国银监会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结束对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的评估,并就外资持股比提出政策建议。因此,外资银行能否在内地上市,还有待观察。

  中方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并不涉及经济性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外商投资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后,就可以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只有H和S股公司。因此,外商投资公司要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必须是已有A股或B股或H股或S股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公司债券发行的口子,也未因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进行而开得更大。

  中方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金融债券。2005年2月2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签署《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据此,人民银行不久就批准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2005年4月27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尽管它并不排斥外商投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但在实际操作中尚无这样的先例。而按《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外资银行包括: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如果发行金融债券的主体是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并且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那么,只需要落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可。如果发行场所变更到证券交易所,我们就要有相应的政策出台。

  总之,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就中国金融服务业开放达成的一些共识,主要是涉及到对以往政策的落实。以发行A股和公司债券为例,从设立或变更为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到提出上市申请,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当然,随着创业板的开设和场外市场的功能的完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渠道会进一步拓宽。同样,在试点初期过去后,会有更多的公司获准发行公司债券。这是否包括外商投资公司,我们可以拭目以待。但不管怎样,这种筹资渠道的拓宽,应是循序渐进的。它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内地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

  作者认为,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就中国金融服务业开放达成的一些共识,主要是涉及到对以往政策的落实。以发行A股和公司债券为例,从设立或变更为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到提出上市申请,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同样,在试点初期过去后,也许会有一些外商投资公司获准发行公司债券。但不管怎样,这种筹资渠道的拓宽,应是循序渐进的。它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内地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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