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化危机启示录第五章 《转危为机——制造业脱困之路》第五章之一产品伤害危机与产品责
产品责任一词起源于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文件,产品责任在法律领域的研究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50年代以前发展缓慢,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比较迅速。由于产品责任问题涉及到市场和消费者,20世纪70年代以后,产品责任逐渐成为营销领域的研究对象。产品伤害危机是营销领域研究的问题,产品责任则同属于法律领域和营销领域,两者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首先从影响范围来看,产品伤害危机涉及的是一个消费群体,甚至整个社会群体;而产品责任则不一定。小辞典产品伤害危机是指偶尔出现并被广泛宣传的、关于某个产品存在缺陷或对消费者具有危险的事件。产品责任是指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给消费者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应该负担的责任。|www.aihuau.com|43在1999年的东芝笔记本事件中,东芝公司因为笔记本电脑软件功能有瑕疵而受到美国消费者集体起诉,为此赔偿美国用户10.5亿美元。本次事件影响的就是一个消费群体,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传播。东芝笔记本事件既属于产品伤害危机也属于产品责任危机。但是,有的产品责任危机往往只涉及少数用户,例如:一位父亲举起自己的孩子,无意中孩子的头碰到了旋转的吊扇而造成伤害,随后这位父亲起诉了吊扇生产商,起诉原因是没有对消费者作出警示,因而吊扇生产商应当负有产品责任。其次从法律责任来看,产品责任危机会牵涉到法律责任或民事诉讼,而产品伤害危机则不一定。产品责任本身就是源于法律领域的研究,会牵涉到法律问题,往往伴随消费者的起诉,前面东芝笔记本事件和吊扇生产商被起诉都是典型案例。但是,现实中也存在很多产品伤害危机发生以后并不导致法律责任的案例。在2004年的巨能钙涉嫌致癌事件中,巨能钙含有少量的双氧水,而双氧水摄入过多就容易使人体致癌,因此,在《河南商报》报道这一问题以后,巨能钙的销售受到了严重影响。然而,由于巨能钙中的双氧水含量并没有超过国家标准,卫生部也宣称微量的双氧水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因此巨能钙公司并没有遭遇产品责任危机和消费者起诉。也就是说,巨能钙遭遇了产品伤害危机,但是没有遇到产品责任问题;巨能钙的商誉受到影响,但是巨能钙对这一事件并不负有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产品伤害危机和产品责任的区别就表现在其影响范围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三、产品伤害危机的应对之策(一)不要被动应付、激怒消费者产品伤害危机发生后,有一些著名企业并不如他们一贯所标榜的那样,主动、客观、妥善地解决所有的问题,相反,却留给人们冷漠、推脱责任的形象。当事件发生时,许多企业不加考虑地一律采取否定的应对措施。
2005年6月光明“回炉”奶事件发生后,光明的反应很迅速,派高管赴事发地处理此事,并由公司董事长出面,对危机报道断然否认。但这种处理方式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危机事件初始时期就由董事长,而不是新闻发言人出面,使得整个事件的处理在一开始就一锤定音,缺乏回旋余地,这种断然否认也更加激起了媒体和公众寻求真相的热情,使事件越炒越大。二是断然否认的态度即使是事实,也没有顾及公众的情感,更何况事后证明光明牛奶确实存在问题,如果站在对公众负责的立场,应该立即回收所有有争议批次的产品,即使是分公司的错误,总部也应该承担起责任,因为公众承认的是“光明”这个品牌,而不是哪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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