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因此我们可以据此认识到作为公司它应当首先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司首先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既然作为一个“法人”它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另外它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虽然财产是来自股东,但不能由股东个人直接分配和处理。公司对自己全部的法人财产享有完全,充分的支配权。而且公司还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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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二种类型:①多个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②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