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希望单独创业的投资人关注的“一人公司”随着10月27日公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走进社会。“一人公司”是怎么回事?和原有的各种公司形式有什么区别?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有什么特殊的规定?新疆自治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王磊就上述问题作了回答。
王磊说,所谓“一人公司”,其实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俗称。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至少要两个人。若单独一个人办经营组织,就只能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组织。新《公司法》放宽了规定,允许一个人办公司。“一人公司”对希望单独创业的投资人最大的好处,就是降低了他们的投资风险。王磊说,没有“一人公司”以前,无论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实行“无限责任制”。就是说,对经营组织所欠的债务,投资人不但要用经营组织的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一人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制”。它和一般有限公司一样,公司只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必用私产“抵债”。
王磊说,由于“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简单,是更自由的公司形式,因此需要有力的制度机制来对其管理与监督。新《公司法》就对“一人公司”作出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严的规定。譬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而且可以分期到位。而“一人公司”不但最低注册资金增为1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缴清。营业执照中要注明“一人公司”。如果“一人公司”是由自然人投资,要在营业执照中注明。投资人可以投资不止一家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投资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可是“一人公司”对此却都不允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家“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不能投资建立新的“一人公司”。 王磊指出,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这点,他就丧失了“只用公司的财产承债”的“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