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潍坊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企业和项目,在享受国家及省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

  第二条 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按市以下政府出让收益给予项目补助。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的用地部分,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等额补助。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自开工之日起4年内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可以达到政府征地亩均成本的用地部分,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等额补助。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土地出让金中同级政府收益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用地,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以上政策的实施由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二、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第八条 进入市级以上开发园区内的工业项目,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属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所在开发园区代缴。园区内其他项目,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九条 市级园区外的项目,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对其他收费,工业项目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其他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房地产项目审批、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一并计入土地拍卖标底缴纳。

  第十二条 属于要求投资者自愿性缴费的项目一律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三、企业投资效益优惠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商业企业投产后,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第一、二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

  第十四条 兼并、收购、投资原有工业、商业企业和原有工业、商业企业新上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上年度对当地政府财政实际贡献加增长幅度20%以上部分,3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按出让价格给予等额补助的项目,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达到政府供地成本后,3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 万元以上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的效益补助,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四、企业准入服务优惠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名优商标等知识产权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35%。企业组建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降至2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以降至1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减为3个以上。

  第十八条 企业注册登记初审权下放到县市区,市区范围内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企业, 由县市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所有审核事项的办理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在市内投资和工作的境外人员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取消境外人员定点留宿制度,境外投资者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工商部门建立维护权益联系制度;卫生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优惠就医制度;交通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车辆优待制度;外来投资办企业者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其他部门都要为外来投资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保护投资者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安定的环境。 [Page]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除市政府另有授权外的项目审批、收费服务。市经济软环境投诉中心和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投资者对行政服务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接诉后24小时内到现场,当场处理不了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处结。

  五、留学人员创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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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潍投资创业享受比上述规定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潍创业的,3年内免费提供科研用房,需长期居住的,可为本人提供公寓住宅,3年内免收房租。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项目的,根据需要由同级政府提供1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支持。

  六、引荐投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从潍坊市行政区划外引进项目投资的引荐人,由同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招商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补助;其他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补助;创办或投资地方金融企业的,按实际到位资本金的1.5%补助;投资的非生产性经营项目,如商业、贸易、旅游、服务、餐饮等按不动产投资额的1.5%补助补助;引荐的房地产项目,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工业项目,除按上述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外,再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

  七、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市政府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投资者需要特殊政策优惠的,按市政府决策程序批准后,特事特办。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财政政策,按市政府制定的有关细则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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