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外,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入个案,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独立审判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法院独立审判制度之所以不能贯彻落实,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行政色彩浓厚,院长召集的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性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来自于政法委员会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政法委员会不仅享有法院的人事任免权,而且可以直接要求法院汇报具体案件,由政法委会议作出处理决定。这种监督机制不仅取代了法官合议庭独立审判的职权,而且取代了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职权。 正因为如此,改革政法委员会的呼声始终不断。一些学者甚至提出,政法委员会组织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情况再也不能持续下去了。 政法委员会与法院的关系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执政党在确立领导地位前提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对司法机关各项工作的问题。 当初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时候,曾经有学者提出应当借鉴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模式,由常委会“集体监督”而不是由常委会的委员“个人监督”。政法委员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应当是“集体监督”而不是政法委员会成员的“个人监督”。 现在看来,这种监督模式仍然不足以落实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政法委员会通常召开会议,以集体讨论案件的方式对法院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如果只强调“集体监督”而忽视了独立审判的基本原则,那么,政法委员会仍然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介入法院审理的个案。 部分政法战线的老同志认为,既然党的机关可以对政府的各项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党的政法委员会为什么不能对司法机关的个案进行监督呢?换句话说,只有强化政法委员会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才能充分体现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作用,才能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审判。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把执政党的监督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原则对立起来,没有充分意识到司法审判独立的重要性。党的监督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如果政法委员会监督超越了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那么,这样的监督就会损害法律的基本原则,就会导致独立审判无法落到实处。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只能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效力,要想真正解决政法委员会监督的问题,还必须在司法改革的基础上提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是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政法委员会能否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实施监督,不仅要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时还要取决于政法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依法履行审判职能 审判独立亦需依法确认](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20609381431243701.jpeg)
事实上,无论是党的政法委员会还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了更好开展自身职能,都需要有明确法律依据。 因此,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一定要看到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司法系统封闭性所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而要想真正处理好执政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还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