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53岁、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退休工人于湖,被人誉为“金融皇后”、“股神”,在7年时间里,以代人投资股票、期货为名,骗取钱财1600余万元。且看——
2003年春节后,白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于湖。当时,在场的人称于湖为于总,说于总做证券投资、个人理财非常成功,好几百个股民都受益了。
次日,白某和妻子被邀请到于湖家作客。于给他们播放了自己在中央电视台梅地亚中心举办的51岁生日庆典的光盘。庆典上,在场的股民们都在夸于湖是金融业的雷锋,是活菩萨
白某就问于湖如何操盘。于湖说:“我能一周赚一辆桑塔纳,十余天赚一栋楼房,回报率很高,帮了不少下岗职工、老头、老太太。”
心动之下,尤其是在得到保本且每月还有1%利息的承诺之后,白某陆续将妻子下岗买断工龄的5万元,及家里其他人的5万元,交给了于湖打理。但是,除了中间收到的7500元的利息之外,其余9万多元均打了水漂。与白某有着类似经历的,还有180多人,其中,既有下岗工人,也有银行职员,还有大学生、教授。
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显示,自1997年至2003年12月被抓获,于湖以通过证券、期货交易为他人理财为名,允诺集资无风险、给付高额回报等方法,共骗取集资款1600余万元。但到目前为止,经追缴回来的不到270万元。
◆自我吹捧+善于包装
1996年,退休回家的于湖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于湖便对别人讲,自己炒股能挣钱。渐渐地,开始有亲戚、朋友将钱交给她,委托她炒股。刚开始,于湖给别人支付的利息达到30%至50%。一传十、十传百,找于湖的人越来越多。
于湖常讲,“在股市、期货领域,十个人做,八个赔,一个平,一个挣,我就是那个极具天赋而不败的挣钱的人,我现在的钱几辈子也花不完。”
她吹嘘说,“我上边有信息,可以知道何种股票升值,一年可得12%的利息,要是投资100万元,年利息可得15%。”
她还说,“你们把钱放到我这里,不用你们自己去炒股,你们炒不好就把钱赔进股市了,我公司有高手运作,你们在家等着拿利息。有很多从股市撤出来的人将钱存在我这里,我用两年就给他们补回来了。”
除了能说会道、善于自我吹捧,于湖非常善于给自己包装:
——凡初次与潜在的“客户”接触,于湖都会请别人观赏前面提到的那段生日录像。这段录像,不仅地点精心选择在中央电视台的梅地亚中心,而且还是请北京电视台的专业人士摄制的。
——只有初中文化的于湖,却自称在大学学的金融,成绩很突出。此外,她向别人出示的身份是“北京市腾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说到这个财务经理的由来,也颇见于湖所下的功夫。经别人介绍,于湖认识了腾源投资的法人李某,于让李给自己安排个职务,李碍于中间人的面子,给了于一个财务经理的任命,后来发现于湖对这方面根本不懂。
——最重要的一点,于湖给别人塑造出一种“自己说话算数,讲诚信”的形象。
即便在法庭宣判结束接受记者采访时,于湖还坚称,因为“自己很诚信,别人才主动把钱交给我”。
2002年11月5日,王某给了于湖11万元。12月5日,于湖便支付其第一笔利息1.1万元,王某觉得于湖说话算数,更坚定了委托其理财的想法。据于湖自己讲,哪怕是100元的利息,无论委托人住哪儿,自己都会按时送上门,连她的司机都觉得,为这点钱跑一趟实在不值,连油钱都不够。
但是,在这所谓“诚信”的背后,其实是于湖“拆东墙补西墙”的“乾坤大挪移”手法。
据于自己交待,从2000年开始,她收了近2000万元,主要是用于周转利息,真正投资股票、期货的只有115万元。还有一部分资金作为付给介绍人的好处费,以及用于度假等开销。
于湖的司机称,在给她开车期间,发现于从来没有去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他们这些人每天就是聊天,聊到中午就去吃饭,吃完饭就散了,我感觉很奇怪,人家把钱送到于湖那里,也没见于湖干过什么。”
此外,受害人追求高利回报的贪欲,亦是助长于湖骗术不可或缺的催化剂。有的人甚至说过,只要有高利息,并不会在乎于湖拿钱是去炒股,还是去干别的什么。
◆集资诈骗?非法吸存?
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于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给集资群众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予惩处。
法庭判决于湖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结束后,于湖向记者表示:“我已经决定上诉,我不认为我犯了集资诈骗,我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存款。”
于湖的辩护律师宣东、康宁认为,于湖按照允诺的回报率向投资者付息,没有欺骗投资者,虽然其向投资者作出集资无风险的保证,但不能据此认定于湖是欺骗投资者;2001年下半年后,于湖没有将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股市,是由于股市低迷,指控于湖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证据不足。于湖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专家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而《刑法》第199条规定,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专家指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非法吸存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归还存款人后的剩余利润;而集资诈骗,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无偿占有存款人所存资金本金,更不会还给存款人利息。有的集资诈骗案件是以先偿还本息为名,再非法骗取更多人、更大数额的存款,但仍应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至于此案如何定性,专家认为,还要看二审的情形,以及于湖能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