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陷阱:加盟商的噩梦



   从银行贷款购车后,玩起了“人间蒸发”,至今未归还一分钱贷款;开发公司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竟与公司员工假买房,从银行骗取了按揭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家长轻信出国中介的承诺,将孩子送到异国他乡求学,到头来竟然被迫辗转回国……类似的社会信用缺失的活生生的事件越来越多。 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去年南京的十大“不诚信”案件。法院同时希望通过媒体呼吁市民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证据意识,共同实现“建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记者就此调查采访时也发现,当前社会信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案例一:百余加盟商被“样板店”蒙骗

  南京某饰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在全国多家报纸及该公司网站等媒体发布招募连锁加盟店的广告。该公司在广告及宣传资料中称,其招募的“XX饰品连锁项目”加盟店具有“绝低价格量贩式”、“无条件退货”、“超大利润空间”,对加盟店的投资回报、利润空间等进行了虚假宣传。该公司成立不到一个月,就在南京市发展了一家加盟店,该加盟店的店长系李某。该公司为了将该加盟店树为“样板店”,给予了该店免收加盟费、进货价低10%、返还装潢费10000元等优惠条件,并按照接待参观者的多少给予该店一定的补偿。该公司将一些想要了解连锁加盟店经营实绩并有加盟意向的人,安排到该“样板店”参观,并要该店按照该公司的接待要求向参观者宣传,即要求该店按照该公司所发的“参观专卖店时需要配合的有关问题”上的内容和要求向参观者作夸大宣传。

  市民程某看到该公司发布的广告信息,参观了李某的“样板店”后,于2003年2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并交纳了32000元的加盟费,投入了13205元的装修费用。连锁店开业后,程某按照合同要求该公司提供“XX饰品”,由于该公司提供的“XX饰品”并非“绝低价格量贩式”,也未能做到“无条件退货”,经营也无“超大利润空间”,致使程某的连锁店无法继续经营,为此造成程某订货备用金损失800余元,经营损失8000余元。

  法官点评: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该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向被特许人程某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资料,且通过广告、宣传资料的不实宣传,以及利用“样板店”对实际经营业绩进行虚假宣传,致使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此做法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这一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判令撤销程某与该公司的加盟合同书,返还程某的加盟费及订货备用金等,以及赔偿程某的装修费及经营损失。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二:轻信中介出国留学遭遇噩梦

  东南亚某国一大学,委托该国教育中心招收中国学员,南京市一教育中介机构未核实信息,就与之合作,将几名学生送往该国学习。可南京学生到国外后,却因这所大学无权招收留学生而滞留国外,进退两难。回国后,学生将该中介机构告到法院。

  1999年,东南亚某国的玛拉学院,以爱尔兰都伯林学院在其学院内开设ACCA课程为由,委托该国一教育中心在中国招收ACCA学员。2000年,这家教育中心又与南京一家海外教育服务中心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其在南京招收学员。23岁的刘芳交了5000元服务费后,该机构为刘芳办妥赴该国入境签证。当年10月,刘芳获得留学签证,成为玛拉学院学生,开始学习英语课程。

  原以为能顺利完成学业,哪料风波突起。2001年6月,该校董事局认为招收国外学生违反学校办学宗旨,要求终止接受任何外国学生,并撤出已招收的留学生。此后,刘芳只能在玛拉学院旁听,直至2002年黯然回国。刘芳回国后,就将南京这家教育中介机构告到法院,索赔15万元。据调查,该机构在给刘芳办理留学事宜时,尚未获得留学中介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该中介机构未经我国驻该东南亚国家使馆对这所学校资质的认证,判决这家中介机构退还刘芳5000元服务费,另赔偿9000余元损失。该中介因不服判决,去年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

  法官点评:市中级法院民二庭一办案法官表示,此案属于居间合同纠纷。刘芳未能在国外完成学业,中介当然存在过错。此外,留学中介是特许行业,中介机构有提供真实留学信息的义务。刘芳向该机构支付报酬,是为获得真实信息,实现其在玛拉学院学习ACCA课程的目的。但该中介仅凭网上下载的留学信息,及东南亚某国教育中心提供的材料,并未审核玛拉学院是否有权招收外国留学生。为此,该中介损害刘芳的利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调查:失信案比例占总发案数七成

  记者调查采访发现,当前社会信用缺失案件分布面十分的广。社会信用缺失案件在南京市各基层法院同期受理的民商事纠纷中所占比例都在三分之一以上,而在白下区和六合区更高达80%与96%,表明信用缺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据南京市中院民庭的一位庭长介绍,诚信缺失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从案件类型看,主要集中在拖欠银行贷款、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合同违约及借改制逃废债务等方面,尤以合同违约与拖欠银行贷款最为普遍。另外,企业失信情况严重,个人、企业、政府都存在信用缺失的情况,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失信情况尤为严重,在总发案数中占到77%。

  在南京法院受理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显示,种种的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1.个人车贷案件。2004年比上年增长了150%多,则攀升到407件。因为车辆与个人都具有很大的流动性,而银行放贷时,对贷款人的资信情况了解不足,草率发放贷款,最终人与车均不见踪影。如赵某从某银行贷款购车后,即将车辆开至甘肃某地充抵其所欠的他人债务,至今未归还一分钱贷款。2.合同欺诈。如某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在全国多家报纸及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募连锁加盟店的广告,诱使他人上钩,导致了百余加盟商上当受骗。3.假冒伪劣产品问题。全国每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如冠生园公司为自己急功近利、不讲诚信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4.借企业改制、破产逃废债务。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采取“金蝉脱壳”的方法,由名存实亡的空壳企业承担,自己却全身而退。5.大量拖欠银行贷款。如某开发公司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与其公司员工及其亲属虚构多份购房合同,把房价定的奇高无比,再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又如某信用合作社诉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两被告利用各种借口长期拖欠贷款不还,信用社的信贷科长上门催款竟然还被殴打。6.滥用公司法人人格。7.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如某广告公司诉某保健品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中,主审法官与书记员多次通知被告保健品公司前来领取诉状、证据、传票等材料,该公司诸多推托,迟迟不来。

 加盟陷阱:加盟商的噩梦

  应对:法院审判制裁欺诈弘扬诚信

  法院作为最后的一道防线,其审判工作十分重要。南京市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不诚信案件中,能否有效保全到相关资产往往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法院为此专门成立了保全组负责诉讼保全工作,建立诉讼保全快速通道。情况紧急的,经当事人申请,收案后4小时内必须采取保全措施。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制裁失信行为。在案件审理中如何明辨是非,重点在于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查核实与判断。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弘扬诚信理念,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规范市场运行。对审判中发现的各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法院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对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此举得到了省政法委孙安华书记的充分肯定。

  据悉,除此之外,法院还提出引导与规范社会信用建设的构想,与有关部门合作,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开展诚信教育,培育信用文化,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氛围。另外,法院想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大家在日常经济交往中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证据意识,保存好经济交往中的各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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