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自我保护一般而言,企业自身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的途径。
首先要做好事先的防范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1、在企业内划定保密区域,并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明确的管理办法。2、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相应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3、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或者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第二点,也是企业自助行为的最重要一点。即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两种方法:
1、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
(1)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合法;
(2)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3)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要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4)主要条款内容要清楚;
(5)要有违约责任。
2、企业可以在同职工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
(2)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私自跳槽到同行业的另一企业;
(3)写明合同期满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在多少年内不使用本商业秘密;
(4)写明违约责任。
第三点,在每当从事商业活动需要披露机密信息时,必须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哪些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了知识产权,所以我国的《刑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法律保护: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对第三者明知或应知该款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协商解决。
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作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第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就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
而通过以上方式,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可得到以下法律保护:第一,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侵权人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对侵权人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