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原是某乡镇农机管理站负责人,农机站被撤销时,该站决定将所属的加油站转卖给袁某。袁某欠农机站转让款9000余元。而张某认为农机站撤销时拖欠的工资700元也应由袁某承担,即要求袁某直接向其本人支付9700元欠款。袁某于2004年7月向张某出具欠款9700元的欠条,并注明于2004年底前还清。后袁某给付2000元,余款一直未付。2006年3月,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袁某给付余款7700元。
问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吗?
分析本案中欠条的真实性是没有问题的,且诉讼时效未超过2年,袁某也曾自愿履行2000元欠款,法院应该支持张某的请求,但结果并非如此。
从债务的形成来看,袁某的欠款是因加油站改制转卖而形成的,债权人应是农机站,张某与袁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要求袁某向其本人支付欠款及工资,是没有道理的。除非农机站同意将债权转让给张某,张某才可向袁某催收欠款。张某如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的转让,他的诉讼请示法院不会支持。
点评
本案中张某的债权并未因其出具了欠条而得以保护,另一方面如果袁某自愿按欠条全部给付了张某欠款,农机站仍有权向其追索转让款,袁某将面临重复付款的损失。从此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的实质性内容加以审查。
债权人起诉一定要基于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人应向特定的和相对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或债务的转让、抵消、合并等都要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不可简单和草率从事,否则会带来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及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