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体育市场法律行为论



内容摘要:体育市场法律行为,指在体育市场中人们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行为。体育市场中的自然行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不同,自然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适用法律来调整,而是由体育技术规则或者裁判规则来调整,不具有可诉性。竞技行为属于自然行为,裁判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体育市场法律行为分为体育市场管理行为、体育市场宏观调控行为、体育市场交易行为,体育市场中的诸多具体行为方式都可归为上述三种类别。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民事法律行为 体育市场法律行为论
  关键词:体育 体育市场 法律行为

  

  与普通生产性或服务性产业相比,体育产业在市场主体、市场行为、法律价值、存在法律问题等诸多方面均具有特殊性。体育产业毕竟属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产业部门,其中存在的问题又具有一般性。因此,如何将调整一般产业领域的经济法、民商法乃至刑法等适用于体育产业领域中出现的特殊问题,需要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那种认为必须通过特别立法才能解决体育产业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路,是对法律简单化的理解,因此应当首先考虑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解决上述问题。所以,寻找体育市场特殊法律问题与一般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点,是本文研究的另一重要内容。体育市场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及相关理论,目前理论界尚未提及,本文之所以提出这一概念,也是基于体育市场法律问题类型化的考虑,目的在于将体育市场中的各种行为法律化,探讨其法律性质、法律意义,解决其适用法律的问题。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体育市场法律行为的概念

  

  “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而不限于狭义的合法的表意行为。”本文也是在这一广阔的含义上使用法律行为的概念,既包括狭义的合法的表意行为也包括非法的表意行为。本文中的体育市场法律行为,指在体育市场中人们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行为。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体育市场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广泛性。由于体育市场中的主体多样,其行为方式多样,包括体育行政机关的体育管理行为、体育企业的设立、经营、变更、消灭行为、体育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运动员之间的合同行为、竞争行为、竞赛中运动员的故意违法行为等。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意志性。体育市场法律行为基于体育市场主体的意志而产生,受体育市场主体意志的控制,行为是体育市场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的发生、方式、效果都受到市场主体意志的控制。如果无意识做出的身体举动,不是法律行为,可以构成事实行为,如竞赛中运动员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法律性。法律性指体育市场中的法律行为由法律所规定,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果。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本文认为,应当区分体育市场中的自然行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以产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内容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具体形态如下述;不具有产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但是行为本身干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如假球行为、体育竞赛中的故意伤害行为、裁判行为等;不具有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也不干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属于自然行为,比如训练行为、竞赛中的合理竞争行为。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体育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因为产生法律的效果,应受法律的调整,除非基本法律的明文规定,都具有可诉性。自然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应适用法律来调整,而是由体育技术规则或者裁判规则来调整,不具有可诉性,对自然行为的纠纷,应通过裁判行为适用技术规则解决。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体育市场法律行为的形态

  

  (一)体育行政管理行为

  1.体育行政管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体育行政管理行为指有关国家机关形式行政职权管理体育活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体育行政管理行为应当具有如下特点:

  国家职权性,为实现体育管理的目标,有关机关依照国家授予的法定职权具有强制力;公共性,体育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是为了实现增强人民体质、塑造国民性格的公共利益,因此体育行政机关不应通过其职权谋求本单位利益,体育行政管理行为不应和经营行为混淆,体育行政管理机关不应进入市场;主动性,体育行政管理职权既是权力也是义务,为了实现国家体育公共目标,可以不以他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采取一定措施;直接性,体育行政管理行为可以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和义务。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2.体育行政管理行为的类型。体育行政管理行为包括两类:

  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体育行政管理行为,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对体育产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因此,国务院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的管理工作以及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对体育产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的管理工作都属于典型的体育行政管理行为。体育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具体应当包括:对体育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体育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对体育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等。由于我国体育管理机制尚未理顺,体育行政机关经常混淆行政管理行为和国家体育资产经营行为。后者实际上属于体育市场中的经营行为,不属于体育行政管理行为,不应该由体育行政机关来实施。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非国家机关实施的体育行政管理行为,主要是各种体育协会在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的体育行政管理行为。我国《体育法》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第31条第2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按照我国行政法原理,体育法的规定属于行政授权行为,这种由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使被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二)体育市场宏观调控行为

  我国经济形态属于政府主导型经济,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体育产业属于我国的新兴产业,对体育产业的适当干预有利于体育产业的良性、快速的发展。国家对体育市场的宏观调控行为成为必要。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国家对体育市场的宏观调控行为与体育行政管理行为不同,后者具有直接性、具体性,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相对人,直接为具体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宏观调控行为一般属于间接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的体育市场主体设定权利义务,而是通过“看不见的手”影响体育市场主体的行为。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体育市场宏观调控行为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家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国家财政机关、国家税收机关、国家货币政策管理机关等。调控措施主要有提高或者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增加或者减少财政补贴、提高或者减免税、放松或者收紧信贷支持、增加或者减少土地供给等。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大型体育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对于一些体育高消费项目,如高尔夫球场,只能以出让方式取得。www.qikan.com.cn93RReLTszXUIU0Pq

  

体育市场宏观调控措施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来实现,一般不具有可诉性。www.qikan.com.cnLDdi8tm4zmvO2rGt

  (三)体育市场交易行为

   所谓球员转会,指一名球员由其所属的俱乐部(称挂牌俱乐部或转出方)转入另外一家俱乐部(称摘牌俱乐部或转入方)的法律行为。球员转会行为属于劳动关系的变更行为。www.qikan.com.cnLDdi8tm4zmvO2rGt

  在现代传媒的巨大扩大效应下,现代体育具有巨大的广告价值,在体育赛场上投放的广告较少引起受众的反感,而且重复率相当高,商家对体育竞赛中的广告投放非常重视,竞争非常激烈。赞助商对俱乐部的赞助行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单方受益的赠与行为,一种是普通的合同行为。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广告权或者电视转播权。www.qikan.com.cnLDdi8tm4zmvO2rGt

  在体育法律的视野中,有一种法律关系经常被忽视,这就是体育消费关系,在现有的著作、论文中,对体育消费关系的研究寥寥无几,在2006年出版的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体育法学》中,将体育法律中的诸多问题加以理论化,这样一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著作,对体育运动中的消费者权竞丝毫没有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文认为,观众购票进入现场观赏体育比赛的行为属于接受服务的行为,观众属于消费者,应受《消法》的保护。www.qikan.com.cnLDdi8tm4zmvO2rGt

  体育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多样,不必一一提及。课题组认为,体育市场交易中应注意标的物的可交易性。比如,球员不属于标的物,球员的人身权是不具有可交易性,球员转会的协议不是俱乐部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而应该是球员劳动关系变更合同,该协议应该由球员、转出俱乐部、转入俱乐部三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俱乐部之间可以对因球员转会产生的财产关系约定,但该双方契约不应约束球员人身利益。www.qikan.com.cnLDdi8tm4zmvO2rGt

  另外,与人身权相关的财产利益不可转让,不管球员的培养由谁完成,也不管球员的声誉由谁来炒作实现,球员肖像权应该属于球员本人,其使用应当由球员本人决定,非依约定俱乐部和体育运动协会无权使用球员的肖像权。www.qikan.com.cnLDdi8tm4zmvO2rGt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目前体育市场发育不完全,竞争秩序不够理想。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往往采取一些临时性的措施约束竞争主体的行为(比如中国足协关于足球运动员转会的挂牌制),这种临时性措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足协通过章程的形式排除球员、俱乐部诉权的规定显然是违法的。www.qikan.com.cnLDdi8tm4zmvO2rGt

  (四)裁判行为的法律性质

  本文认为,应当区分竞赛中运动员的合理竞争行为和裁判行为;并将运动员的合理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区分开。运动员的竞争行为应当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只有当其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时(如故意人身伤害、假球)法律才调整之。而任何裁判行为都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都受法律调整,比如不管裁判员的裁判在事实上是否公平,只要其违反了法律的规则,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聘任裁判员的体育运动协会不是单纯的社会团体,他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因此,体育协会中从事体育竞技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身份应属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依照体育运动协会的聘任实施的裁判行为,属于受委托的行政行为。www.qikan.com.cnLDdi8tm4zmvO2rGt

  在职业体育竞赛中担任裁判工作属于被体育运动协会委托从事公共管理事务,体育竞赛中的裁决权可以对竞赛的输赢具有重大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关系到参赛双方的重大利益。以足球为例,足球裁判在裁判规则内具有较大的裁决权,有的裁决权甚至具有终局,对参赛的两个俱乐部来讲,这种裁决权可以直接决定某一方的输赢,甚至某一俱乐部的级别,而球赛的输赢、俱乐部的级别又直接影响着其广告费收入、比赛门票收入、赞助商热情等,这些又决定了俱乐部的资产价值。因此,裁判员所行使的裁判权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而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形态。这种情况下裁判员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黑哨行为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的通知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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